犯罪中止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1:32
在司法实践中,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假如有违法间断的景象是能够获得轻判的。违法间断要满意必定的条件才干被确定。有违法间断景象的,必定要在辩解词中进行描绘,那么违法间断辩解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人。承受本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申述资料,了解了有关案情。通过方才的庭审查询,我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期望法庭采用:
一、张某某依法不构成聚众打架罪
(一)张某某不符合聚众打架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规则聚众打架罪的主体有必要是首要分子和其他活跃参与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打架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状况看,张某某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活跃参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打架中发挥重要效果或许直接成心致死、致伤别人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仅仅受邀去 “凑威”,在两边打架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邀约别人参与打架,也没有为打架预备凶器。因而,张某某也不是活跃参与者,不能构成聚众打架罪的主体。
(二)张某某无聚众打架的违法成心
聚众打架罪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违法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某某并不知道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仅仅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打架的片面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架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某某并没有构成同对方打架的违法成心。
(三)张某某不存在聚众打架的违法行为
张某某在打架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打架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阐明张某某脱离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打架,没有打架的行为。因而,张某某也没有施行本罪的违法行为。
二、即便张某某被确定构成违法,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
(一)法定情节有三
1、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照实告知案情通过,是自首。中南路街派出所的“破案通过”和“到案阐明”中均记载,2005年9月15 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到中南路街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2、张某某在两边打架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
加打架。张某某主动抛弃违法,归于违法间断,是间断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关于间断犯,没有形成危害的,应当革除处分;形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3、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仅仅受邀去“凑威”,在两边打架前他就坐的士回到其租住地,没有参与打架,起到的是非必须和协助的效果,在本次违法中属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裁夺情节有三:
1、张某某一向体现杰出,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违法前科,是初犯。
2、张某某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诚实,深入知道到自己犯下的过错,并仔细作出反省。
3、张某某的片面歹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峻。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违法。张某某自己也确有逼真的悔过,鉴于此,咱们恳求法院在确定现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打架罪不成立; 即便构成聚众斗
殴罪,也应该减轻处分,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适用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
2009年3月
所以嫌疑人必定要托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解并写辩解词,这样对嫌疑人获轻判有协助。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人。承受本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申述资料,了解了有关案情。通过方才的庭审查询,我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期望法庭采用:
一、张某某依法不构成聚众打架罪
(一)张某某不符合聚众打架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规则聚众打架罪的主体有必要是首要分子和其他活跃参与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打架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状况看,张某某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活跃参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打架中发挥重要效果或许直接成心致死、致伤别人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仅仅受邀去 “凑威”,在两边打架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邀约别人参与打架,也没有为打架预备凶器。因而,张某某也不是活跃参与者,不能构成聚众打架罪的主体。
(二)张某某无聚众打架的违法成心
聚众打架罪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违法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某某并不知道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仅仅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打架的片面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架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某某并没有构成同对方打架的违法成心。
(三)张某某不存在聚众打架的违法行为
张某某在打架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打架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阐明张某某脱离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打架,没有打架的行为。因而,张某某也没有施行本罪的违法行为。
二、即便张某某被确定构成违法,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
(一)法定情节有三
1、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照实告知案情通过,是自首。中南路街派出所的“破案通过”和“到案阐明”中均记载,2005年9月15 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到中南路街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2、张某某在两边打架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
加打架。张某某主动抛弃违法,归于违法间断,是间断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关于间断犯,没有形成危害的,应当革除处分;形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3、张某某到案发地中南二路仅仅受邀去“凑威”,在两边打架前他就坐的士回到其租住地,没有参与打架,起到的是非必须和协助的效果,在本次违法中属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裁夺情节有三:
1、张某某一向体现杰出,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违法前科,是初犯。
2、张某某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诚实,深入知道到自己犯下的过错,并仔细作出反省。
3、张某某的片面歹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峻。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违法。张某某自己也确有逼真的悔过,鉴于此,咱们恳求法院在确定现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打架罪不成立; 即便构成聚众斗
殴罪,也应该减轻处分,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适用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
2009年3月
所以嫌疑人必定要托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解并写辩解词,这样对嫌疑人获轻判有协助。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