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5:17
海上稳妥合同建立的条件
海上稳妥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契合下列要件:提出者期望对方许诺,而非仅提出归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宣称的要约有必要是完好的,即已明确地标明两边计划签定的合同;所宣称的要约有必要已宣布给对方,而不只是通知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宣称的要约在对方承受时有必要依然有用,因在要约被承受前,宣布者可将其回收,而一旦被回收或吊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宣布,不然承受无效。
许诺有必要是彻底承受对方宣布的要约,假如改动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便是反要约,标明两边仍在洽谈过程中,海上稳妥合同并未达到,即便海上稳妥单现已签发。反之,假如许诺现已做出,表明洽谈现已完毕,合同现已建立,即便后来稳妥人签发的稳妥单改动了许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动两边达到的海上稳妥合同,稳妥人单方面改动的内容,对被稳妥人无约束力。假如要约是被稳妥人宣布的,稳妥人许诺的方法有:正式许诺,如宣布一封许诺函件或电信;签发稳妥单;承受被稳妥人付出的稳妥费等。
缔结稳妥合同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实际上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有时是困难的,口头承认稳妥合同建立的,建议合同建立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或举证缺乏,则海上稳妥合同将被认定为没有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稳妥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海上稳妥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后,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被稳妥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单证,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
海上稳妥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契合下列要件:提出者期望对方许诺,而非仅提出归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宣称的要约有必要是完好的,即已明确地标明两边计划签定的合同;所宣称的要约有必要已宣布给对方,而不只是通知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宣称的要约在对方承受时有必要依然有用,因在要约被承受前,宣布者可将其回收,而一旦被回收或吊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宣布,不然承受无效。
许诺有必要是彻底承受对方宣布的要约,假如改动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便是反要约,标明两边仍在洽谈过程中,海上稳妥合同并未达到,即便海上稳妥单现已签发。反之,假如许诺现已做出,表明洽谈现已完毕,合同现已建立,即便后来稳妥人签发的稳妥单改动了许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动两边达到的海上稳妥合同,稳妥人单方面改动的内容,对被稳妥人无约束力。假如要约是被稳妥人宣布的,稳妥人许诺的方法有:正式许诺,如宣布一封许诺函件或电信;签发稳妥单;承受被稳妥人付出的稳妥费等。
缔结稳妥合同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实际上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有时是困难的,口头承认稳妥合同建立的,建议合同建立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或举证缺乏,则海上稳妥合同将被认定为没有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稳妥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海上稳妥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后,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被稳妥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单证,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