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1:26
【案情】原告:丁先生被告:某开发公司2002年 1月某开发公司在获得建造项目同意文件、规划同意文件和建造用地同意文件后,未经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答应,即以拆迁人的名义与在建造用地范围内的房子一切权人丁先生缔结了拆迁协议,协议规则某开发公司撤除丁先生一切的房子,其间开发公司为丁先生进行产权互换。协议缔结后,丁先生依协议的规则搬迁腾地,建造单位亦将丁先生的房子悉数撤除。在协议实行中,丁先生发现建造单位与其所缔结的拆迁协议不契合新《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而要求建造单位根据拆迁法规按商场评价后按差价产权互换。建造单位则以丁先生在缔结协议时没有要求为由予以回绝。丁先生与建造单位洽谈未果,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判定建造单位为其按商场评价进行产权互换。原告诉请:建造单位与其所缔结的拆迁协议不契合新《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而要求建造单位根据拆迁法规按商场评价后按差价产权互换。被告辩称:其经有关机关同意已获得建造项目同意文件和规划同意文件及建造用地同意文件,其开发行为是合法的。丁先生与其签定的拆迁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洽谈一致达到的,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以为被告在没有获得拆迁答应证的情况下就以拆迁人的名义进行拆迁作业,其拆迁行为已违背法令,故依法判定建造单位与丁先生缔结的拆迁协议无效,并且判定建造单位补偿丁先生因拆迁而形成的丢失,一起,人民法院也向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宣布司法主张,主张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对建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分。某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司法主张后,依法对建造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建造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对被拆迁人丁先生的房子的补偿计划,在经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丁先生予以差价补偿进行产权互换。两边当事人对此均无贰言,本案完结。【分析】本案是因为拆迁人未获得房子拆迁答应证情况下与被拆迁人签定的拆迁协议无效而引起的诉讼胶葛。拆迁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6条的规则,“民事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法令,法令没有规则的,应当恪守国家方针。”因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洽谈确认拆迁安顿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恪守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关于违背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的规则,应当被确以为无效拆迁协议。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拆迁协议包含其方式和内容违背法令的规则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到的拆迁协议的方式有必要契合拆迁法令标准的规则。根据有关规则,拆迁协议应当是书面方式,并且关于撤除依法代管的房子,今世管人是房子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顿和补偿协议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以关于拆迁协议没有选用书面方式或许撤除依法代管的房子,今世管人是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协议没有处理公证的,拆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