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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6:21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边界以及罪与非罪的边界
榜首,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与婚姻自由行为的边界。假如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许以非暴力办法干与婚姻自由(不合法拘禁在外),归于一般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的边界。二者的首要区别是:1.危害的客体不同,本罪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但首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力,而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危害的客体是别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尽管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损伤和精力上的苦楚,但损伤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关于那种因干与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开成心损伤或杀戮被害人的,由于违法成心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作了改变,应按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论处;3.在片面方面尽管都是直接成心,但成心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成心,而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则具有危害别人身体健康或掠夺别人生命的目的。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归于牵连犯的领域。
第三,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边界。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连续的抢亲风俗,不能视为违法,不以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论处;假如强行与之发作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第四,若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拘禁的手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准则处理:
a)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干与别人婚姻自由,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揭发的,不宜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则了通知才处理的准则,在处理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幻想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通知,就不宜按一般的处理准则适用不合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通知,则应按幻想竞合犯处理,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b)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不在“通知的才处理”之列。因而,呈现这种状况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则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致人逝世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而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条款。可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并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力,在适用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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