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是否有权继承配偶的婚前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3:53再婚的法令效力与初次成婚没有任何不同,只需两人成婚是自愿且通过挂号,相互现已构成合法的爱人身份,彼此之间就承当夫妻责任,享有夫妻权力,具有当然的法定承继权。
【案情】
2010年3月,现已丧偶3年的凌某与刘某结为夫妻。至2015年1月白叟凌某逝世,两边并未发明多少夫妻共同产业。2015年4月,刘某与凌某子女就凌某再婚前的一栋房子的承继问题发生争执。
【不合】
一种定见,子女以为,刘某只可以参加切割、承继其与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凌某婚前的个人产业则刘某无权分配,并且凌某生前闲谈时从前屡次说过,其身后房子归子女承继,故刘某无权承继该房子。
第二种定见,刘某以为,自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承继。
【分析】
关于本案该房产的切割问题,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房产是契合法令规则的遗产
《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产业,是《承继法》中所指的遗产,且《承继法》并没有就产业的发生时刻加以差异,即不管该产业构成于何时,只需被承继人生前一切,身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二、本案未构成合法的口头遗言
《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在本案中,尽管凌某生前可能说过房子归子女承继,却不具有口头遗言的收效条件,由于《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危殆情况”,不必要立口头遗言,假如凌某有意将该房产由其子女承继,完全可以立书面遗言。故本案只能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三、承继法规则爱人的法定承继权力不行掠夺
《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刘某与凌某虽是再婚,但两人成婚是自愿且通过挂号,相互现已构成合法的爱人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承继权。故刘某对该房产有权力进行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