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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制度沉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4:14
关于隐私权,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作了比较清晰的维护性规则。但是,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力,对它加以体系维护的,应是民法的重要任务,可惋惜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详细规则,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则:“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许捏造事实揭露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声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审理声誉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指出:“对未经别人赞同,私行发布别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法宣传别人隐私,致人声誉遭到危害的,应按照危害别人声誉权处理。”“文中有……发表隐私的内容,致使声誉遭到危害的,应认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都将隐私权作为声誉权来对待,把隐私权作为声誉权的内容之一,这实际上混杂了隐私权和声誉权的概念。事实上,隐私权与声誉权是彼此并排的人身权力,二者不存在彼此容纳的联系。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都有许多观点。笔者以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私家生活安定及私家信息,享有不被别人不合法侵扰、知悉、收集、使用和揭露的权力,它归于品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与声誉权的首要差异在权力主体方面,隐私权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公民(包含生者及死者)。而声誉权的主体则既可所以公民,也可所以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由于声誉是社会不特定的人对声誉主体的性格、德行、才干、水平、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点评。除公民外,法人及不合法人单位(比方个人合伙)都可以取得这种点评。所以,声誉权的权力主体比隐私权的权力主体的规模要广得多。在权力实质方面,隐私权、声誉权也有很大差异。隐私权维护的是私家生活的安定和私家信息的隐秘。就是说权力人对自己的隐私具有分配权、操控权、使用权,即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沉的“不受侵扰的权力”,并且是一种能动的操控权和使用权。而声誉权维护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关于特定主体的道德质量、才能和其他质量的一般点评。声誉权人明显可以用自己的行为影响这种点评,但不能凭自己的志愿恣意改动、操控这种点评。也就是说,声誉权人不能操控、分配外界对自己的这种客观点评。这一点与隐私权是不同的。在侵权方法上,隐私权与声誉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危害别人隐私权的方法首要有:1、侵入侵扰。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搜寻别人住所或以其他方法损坏别人寓居安定的,是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但合法进入及进入向大众敞开的场所在外。2、监听监督。不合法对别人的行迹及住所、居所等进行监听、监督,装置偷听或摄像设备等,归于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3、窥探。成心窥探别人居室,使用望远镜或许其他设备偷看别人的私生活,或许私自拍照别人室内私家生活的相片或许录像片等,应当以为是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4、探听。成心查询探听别人的通讯或其他私家文件的内容,不合法探听查询别人的性生活,不合法探听查询别人的产业情况、某种阅历等隐私材料,应当认定为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寻。在公共场所或作业场所,不合法搜寻别人身体或资产的行为,归于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6、搅扰。不合法搅扰别人夫妻性生活,使用电话等方法打扰别人,应当被以为是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7、发表、揭露或宣传。不合法发表、揭露或宣传别人的隐私材料。例如,别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载、疾病史、产业情况、某种阅历及其他归于个人的材料、信息。以上这些行为都属危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而危害声誉权的方法则与上述方法有所不同。危害声誉权的行为,有必要是活跃的作为行为,任何消沉的不作为行为都不或许构成对别人声誉或声誉权的危害。详细包含凌辱、诋毁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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