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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交通肇事罪自首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3:38
【关键字】交通闯祸罪 自首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xx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xx驾驭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进,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边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人身上,形成该男人当场逝世、车辆损坏的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闯祸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被告人贺xx负此次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
案发后,被告人贺xx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补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补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xx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闯祸车的车主曾建平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认将按有关规则赔付,闯祸出租车的处理单位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到时按规则进行补偿。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被告人贺xx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因此发作致使一人逝世的严峻交通事端,闯祸后逃逸、消灭依据,其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承认。被告人贺xx有自首行为,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其活跃补偿被害人的经济丢失,能够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贺xx的辩解人的相关辩解定见建立,本院予以采用。依据被告人贺xx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贺xx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
【法令分析】
由于该案时要确认被告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所以要从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令的公正性,首要,要清楚交通闯祸罪的概念。何为交通闯祸什么样的行为才建立交通闯祸罪
我国刑法规则:交通闯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路途交通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违法行为。所以构成交通闯祸罪就必须具有交通闯祸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从违法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形成受害人当场逝世的违法成果。所以在违法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形成了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严峻后果。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形成严峻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络。本案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闯祸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被告人贺xx负此次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这是事端职责确认书,所以违法人具有交通违法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违法事实。
别的,从违法的片面上看,贺xx驾驭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进,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边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人身上,形成该男人当场逝世、车辆损坏的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被告人贺xx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闯祸车辆的前保险杠。违法人在发作违法后有一系列的躲避处分行为,尽管第二天主意向司法机关自首,可是违法行为现已形成,并且又是违法的一半主体,契合交通闯祸的片面要件,所以被告终究彻底建立交通闯祸罪的罪名。当然依据被告的主动投案,以及活跃尽力向被害人补偿民事丢失,所以最终法院给予轻判,缓刑的刑事处分。
【法令危险提示与防备】
法令提示:交通闯祸罪是一项过错违法,对当事人的心态确认为过于自信的刀子违法和疏忽大意而未能防止交通闯祸。所以对违法人的处分比较轻。由于违法并不是当事人的歹意,而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过错,在结合了违法人在违法后心态给予放宽的处分也是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自身所具有的人文关心的必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 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逝世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五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六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关键字】交通闯祸罪 自首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辉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辉驾驭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进,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边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人身上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交通闯祸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 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
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违法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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