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屋租赁合同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9:56
【案情】
2008年8月1日,原告周某与老公马某经法院调停离婚,协议约好夫妻一起产业的两间店面归原告周某一切。该店面此前由马某租给被告朱某、叶某、舒某三人一起从事经营活动,原被告离婚时租借没有到期。2008年11月30日,租借期满,原告周某找到被告朱某等商谈租金问题,才知道店面已由原告前夫马某以每年13000元的价格续租给朱某等三被告,租期为三年,租金远低于原告此前要求的2万元。周某以为马某不具有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原告的托付,不能处置原告的产业,其签定的合同无效,遂申述到法院要求吊销马某与被告签定的店面租借合同。
【不合】
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租借合同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马某没有周某的授权,私行对周某一切的店面进行处置,归于无效行为,其签定的租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当吊销。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马某均未奉告三被告离婚之事,三被告也无法从其他途径知道此事。合同到期后,三被告在不知底细的情况下与马某签定续租合同,归于好心,合同有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确定合同无效,但一起也以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并非可吊销合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周某与马某已对婚前产业作了调停协议,两间店面归原告周某一切,这儿笔者确定店面现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马某处置了周某一切的产业,天经地义归于无权处置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本案中的房子租借合同,未经周某追认,因此是无效合同。
二、本案中的合同联系系周某与马某离婚之后建立的,此刻周某和马某之间已无婚姻联系,前述作者根据婚姻法解说(一)加以适用,笔者以为有适用法律过错之嫌。
三、咱们都知道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之一便是标的物须为动产,房子明显不是动产,因此也无法适用好心获得准则的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租借合同,归于无效。
2008年8月1日,原告周某与老公马某经法院调停离婚,协议约好夫妻一起产业的两间店面归原告周某一切。该店面此前由马某租给被告朱某、叶某、舒某三人一起从事经营活动,原被告离婚时租借没有到期。2008年11月30日,租借期满,原告周某找到被告朱某等商谈租金问题,才知道店面已由原告前夫马某以每年13000元的价格续租给朱某等三被告,租期为三年,租金远低于原告此前要求的2万元。周某以为马某不具有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原告的托付,不能处置原告的产业,其签定的合同无效,遂申述到法院要求吊销马某与被告签定的店面租借合同。
【不合】
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租借合同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马某没有周某的授权,私行对周某一切的店面进行处置,归于无效行为,其签定的租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当吊销。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马某均未奉告三被告离婚之事,三被告也无法从其他途径知道此事。合同到期后,三被告在不知底细的情况下与马某签定续租合同,归于好心,合同有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确定合同无效,但一起也以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并非可吊销合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周某与马某已对婚前产业作了调停协议,两间店面归原告周某一切,这儿笔者确定店面现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马某处置了周某一切的产业,天经地义归于无权处置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本案中的房子租借合同,未经周某追认,因此是无效合同。
二、本案中的合同联系系周某与马某离婚之后建立的,此刻周某和马某之间已无婚姻联系,前述作者根据婚姻法解说(一)加以适用,笔者以为有适用法律过错之嫌。
三、咱们都知道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之一便是标的物须为动产,房子明显不是动产,因此也无法适用好心获得准则的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租借合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