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4:02【法规称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恰当下放乡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批阅权限的告诉[失效]
【公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时刻】 1992-03-04
【施行时刻】 1992-03-04
【效能特点】 失效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恰当下放乡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批阅权限的告诉[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乡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阅项目处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告诉》(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依据会集税权,从严操控减免税和有利于处理的准则,经财政部赞同,报国务院同意,决议从1992年起恰当下放乡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批阅权限。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阅;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批阅。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需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据实际状况批阅。
三、各地税务部分在处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请求或批阅时,有必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状况严格把关,对国家约束开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舞开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作亏本的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假如的确需求给予单个企业单位减免税的,应从严把握。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批阅权,应会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
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批阅状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存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批阅的减免税,各地在请求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状况特别的单位,还需附具体的阐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