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7:30
乱用职权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罪名,基层干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归于乱用职权所针对的目标,仅仅是归于基层干部的乱用职权,那么,假如遇见这种状况的时分,应该怎样维权呢,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基层干部乱用职权损害乡民权益的,能够请求法院吊销,还能够向乡级公民政府反映,由公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议损害乡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乡民能够请求公民法院予以吊销,职责人依法承当法令职责。
乡民委员会不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法定职责的,由乡、民族乡、镇的公民政府责令改正。
乱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背规则处理公事,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体现有必要具有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是否具有该成果,是乱用职权行为是否承当刑事职责的要害。
乱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乱用职权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详细工作遭到损坏,给国家、团体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损害,然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乱用职权罪侵略的目标能够是公共产业或许公民的人身及其产业。
乱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乱用职权罪客观方面体现为乱用职权,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乱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妥意图或许以不法办法,施行违背职务行为主旨的活动。首要,乱用职权应是乱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假如行为人施行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乱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许是以不妥意图施行职务行为或许是以不法办法施行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妥意图施行职务行为的状况下,即便从行为的办法上看没有逾越职权,也归于乱用职权。最终,乱用职权的行为违背了职务行为的主旨,或许说与其职务行为的主旨相悖。乱用职权的行为首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议或处理没有详细决议、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戏弄职权,为所欲为地对事项作出决议或许处理;三是成心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职责,或许说恣意抛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正确地实行职责。
乱用职权的行为,有必要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丢失的成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峻丢失,是指给国家和公民形成的严峻物质性丢失和非物质性丢失。物质性丢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资产的严峻丢失,是承认乱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丢失是指严峻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名誉等。确认是否严峻丢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则,对所形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丢失的实际状况,并按直接职责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剖析,以确认应承当职责的巨细。
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丢失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扑朔迷离,有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有首要原因,也有非必须原因;有领导者的职责,也有直接职责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成乱用职权罪,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则是指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有必定因果联络的行为。否[3]则,一般不构成乱用职权罪,而是归于一般工作上的过错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乱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乱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公民政府和各级公民法院和公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乱用职权罪的片面要件
乱用职权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乱用职权的行为会发作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损害成果持直接成心的状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用职权,仍是为了别人利益乱用职权,则不影响乱用职权罪的建立。
基层干部乱用职权损害乡民权益的,能够请求法院吊销,还能够向乡级公民政府反映,由公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议损害乡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乡民能够请求公民法院予以吊销,职责人依法承当法令职责。
乡民委员会不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法定职责的,由乡、民族乡、镇的公民政府责令改正。
乱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背规则处理公事,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体现有必要具有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是否具有该成果,是乱用职权行为是否承当刑事职责的要害。
乱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乱用职权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详细工作遭到损坏,给国家、团体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损害,然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乱用职权罪侵略的目标能够是公共产业或许公民的人身及其产业。
乱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乱用职权罪客观方面体现为乱用职权,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乱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归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妥意图或许以不法办法,施行违背职务行为主旨的活动。首要,乱用职权应是乱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假如行为人施行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乱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许是以不妥意图施行职务行为或许是以不法办法施行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妥意图施行职务行为的状况下,即便从行为的办法上看没有逾越职权,也归于乱用职权。最终,乱用职权的行为违背了职务行为的主旨,或许说与其职务行为的主旨相悖。乱用职权的行为首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议或处理没有详细决议、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戏弄职权,为所欲为地对事项作出决议或许处理;三是成心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职责,或许说恣意抛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正确地实行职责。
乱用职权的行为,有必要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形成严峻丢失的成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峻丢失,是指给国家和公民形成的严峻物质性丢失和非物质性丢失。物质性丢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资产的严峻丢失,是承认乱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丢失是指严峻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名誉等。确认是否严峻丢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则,对所形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丢失的实际状况,并按直接职责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剖析,以确认应承当职责的巨细。
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丢失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扑朔迷离,有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有首要原因,也有非必须原因;有领导者的职责,也有直接职责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成乱用职权罪,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则是指乱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严峻损害成果之间有必定因果联络的行为。否[3]则,一般不构成乱用职权罪,而是归于一般工作上的过错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乱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乱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公民政府和各级公民法院和公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
乱用职权罪的片面要件
乱用职权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乱用职权的行为会发作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峻丢失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损害成果持直接成心的状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用职权,仍是为了别人利益乱用职权,则不影响乱用职权罪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