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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患者医学影像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2:11
【事例】  朱先生年少患 “重症肌无力”,于15年前去上海某医学院隶属医院就诊。经该院眼病防治中心主任陈医生尽心医治后根本治好出院。应陈医生恳求,朱先生的家长把他患病前和治好后的两张相片交给了陈医生。陈随后在自己编撰的书中运用了朱先生的两张相片。陈退休后,受聘于某医院专家门诊,专治“重症肌无力”,并将他的专著分章节在某科技报纸上连载,并介绍陈的坐诊时刻,其间也将朱先生的两张相片再次宣布。朱先生发现后,将陈和报社以损害肖像权为由一同告上法庭,恳求精力损害补偿
【不合】
关于此案有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损害肖像权。理由是构成损害肖像权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须有盈利的意图,而陈医生和报社对朱先生肖像的运用是为了科学研究,不具有盈利的意图,且对大众有利。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被告运用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由是在陈的文章中,不光介绍了此病的症状,还一起向读者传递陈的坐诊时刻和医治作用等信息,相似一种广告新闻。
【事例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公民的肖像权是经过绘画、拍照、雕琢、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其表面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别人运用公民的肖像,应当征得自己(如系未成年人须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赞同。咱们常说的损害肖像权的职责构成,须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有运用别人肖像的行为,这种运用应为揭露的运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画模特肖像,假如仅供自己或学院内部赏识,不构成运用,假如拿出去揭露宣布,或参与画展,则为运用。2、未经肖像权人赞同而运用。一般包含未经告诉而运用,合同未建立而运用,超出合同约好规模或期限而运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运用。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包含:A、为保护社会利益的需求,如运用先进人物的相片进行宣扬或参与展览;对公民的不文明行为的拍照并予以好心批判;通缉逃犯而印制相片,等等。B、为保护公民自己利益的需求,如刊登寻人启事而运用相片; C、为了时势新闻报道而运用,其间包含各级领导人的相片、先进人物的相片以及相关大众的相片;D、近现代史上闻名人物肖像的好心运用。
本案两被告的行为契合损害肖像权的悉数构成要件,法院应该判令被告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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