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11事例: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而且订货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可是当该网站将货品送到李某家中时,从前学过一些法令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回绝接纳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买卖两边产生了胶葛。
李某建议,电子商务合同缔结在虚拟的国际,但却是在实际社会中得以实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令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则,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缔结货品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爸爸妈妈作为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建议:因为该男童是运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把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到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因为网站是不可能检查身份证来历的,也就是说网站现已尽到了自己的留意职责,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当民事职责。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用?
剖析:
这个事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约束的含义。关于网络买卖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底子无法看到或区分买卖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两边当事人是使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宣布意思表明,即使网络中心要求买卖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誉卡号以证明其为成年人,但仍有假造或供给不实材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使用网络进行买卖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终究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怎么判别网上买卖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是否有用,有无必要对经过网上缔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约束,成为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缔结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则,关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原本也无可厚非。可是,因为孩提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假如网站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其现已尽到了必要的留意职责,那么彻底无视网站利益遭到损害的现实则有失公正。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束职责和保管职责,导致其子乱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所以,应该确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当货品的往复运费和其他买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