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5:18
咱们都知道,工伤判定的程序较为杂乱,许多请求工伤判定的人都会感到手忙脚乱。那么,怎么差异各种工伤判定呢?工伤判定前复查和再次判定的差异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工伤判定的相关内容,期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初度判定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劳作能力判定。
工伤人员的初度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复查判定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许社保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请求。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复查判定请求的,复查判定定论没有改变的,判定费用由提出复查判定请求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承当;复查判定定论有改变,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求定时复查判定的,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
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再次判定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对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的,再次判定定论保持原判定定论,判定费用由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承当;再次判定定论有改变,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
市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判定程序
1、工伤人员的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能够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自己向市、区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工伤人员自己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请求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辖区内的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市劳作能力判定中心受市判定委员会的托付,担任职业病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判定等详细业务。
因而,复查判定是对劳作者的一种后期维护,是对原判定成果的一种过后复查,而再次判定一般是对原判定成果不服而请求从头判定,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您还需求进一步了解工伤确定的相关内容,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初度判定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劳作能力判定。
工伤人员的初度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复查判定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许社保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请求。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复查判定请求的,复查判定定论没有改变的,判定费用由提出复查判定请求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承当;复查判定定论有改变,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求定时复查判定的,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
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再次判定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对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的,再次判定定论保持原判定定论,判定费用由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承当;再次判定定论有改变,判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
市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判定程序
1、工伤人员的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能够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自己向市、区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工伤人员自己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请求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辖区内的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市劳作能力判定中心受市判定委员会的托付,担任职业病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判定等详细业务。
因而,复查判定是对劳作者的一种后期维护,是对原判定成果的一种过后复查,而再次判定一般是对原判定成果不服而请求从头判定,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您还需求进一步了解工伤确定的相关内容,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