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偷偷过户房产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4:48事例:
1998年,花都女子林某意与比她年长7岁的刘某斌挂号成婚。婚后第二年,两人就生育了女儿,夫妻感情也较为和谐。但在婚后第9年,儿子出世后,夫妻关系渐渐变得紧张起来。
据林某意控诉,老公置疑她不忠,常常对她胡乱猜忌,2012年8月,刘某斌乃至将她强行赶出家门,不让她回家寓居,夫妻两人分家两年多。分家期间,两个孩子被刘某斌带去给爸爸妈妈抚育。林某意屡次想去探望孩子,却遭到公公婆婆的各样阻难,不让她与孩子碰头共处。
令林某意更为惊讶的是,老公刘某斌居然趁着她不在家中寓居的这段时刻,私行将挂号在他名下的房子搬运到其父亲刘某标名下。林某意以为,房子是她和老公的一起财产,公公明知她与老公关系恶化并且还分家,却依然合作老公刘某斌将房子搬运到他的名下,这归于歹意勾结,老公的转让行为使房子无故归公公所有,严峻损害了她的利益。洽谈无果之下,林某意将老公和公公一同告到法院,恳求判定将涉案房子产权康复至老公刘某斌名下。
面临林某意的控诉,老公和公公则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们辩称,涉案房子本来便是公公刘某标出钱购买的。在2000年左右,刘某标为了送给儿子一套婚房才购买了涉案房产,房产挂号在刘某斌名下。并且,在2000年左右,刘某斌那时才刚成婚3年,根本就没有才能购房。
律师剖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产是刘某斌于2001年花费12万余元购买的,其间他与林某意已经是夫妻关系,为此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是由刘某斌出资,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林某意与刘某斌的夫妻一起财产。
而公公刘某标以为该房是由他出资购买的,对此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媳妇林某意也表明否定,法院为此不予采信。老公刘某斌在没有征得妻子赞同的情况下,私行转让涉案房子给其父亲刘某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定刘某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离婚律师指出,涉案房产的《房子所有权证》上挂号的房主是老公刘某斌,但他在处置该房产时,并没有通过其妻子的赞同,归于无处置权人,而关于受让人其父亲刘某标来说,又不能证明转让协议系儿子和媳妇的夫妻两边共赞同思表明,为此不能确定他是好心获得涉案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