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应该续延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6:02[事例简介]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07年10月到该公司作业。陈某在2008年3月10日在作业中感觉不适,当天请假并于第二天到医院治病。公司让其歇息一段时间再说。陈某于4月8日将查看成果交到单位,但该公司司理说劳作合同已于2008年3月11日到期。陈某以为其在医疗期,应享用病假薪酬,故恳求付出其病假薪酬1362.40元。陈某供给了治病以来的确诊证明书和度假证明书予以佐证。该公司供给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证明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3月11日止,并建议已提早告诉陈某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但未供给根据予以证明。两边也未办理劳作合同停止的手续。陈某对《劳作合同》不予认可,称签字并非是其自己签字。
[判决]
某公司付出陈某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间病假薪酬1362.40元。
[事例分析]
陈某未供给根据证明《劳作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其自己签字,故本委对《劳作合同》予以采信。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陈某患病并有病假条应享有医疗期。在陈某病况未确诊前某公司不能与陈某停止劳作合同,在其病况确诊后并有病假条的情况下,应给予其医疗期,并续延劳作合同至医疗期满。陈某供给了病假条和确诊证明书。因而,陈某要求该公司付出其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间病假薪酬1362.40元的恳求,应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