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13
与大多数成心违法相同,纳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纳贿罪而言,收纳贿赂和讨取贿赂两种景象的既遂与未遂区别又有所不同。
一、收纳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纳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纳贿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不管是否现已收纳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念以为,只需纳贿人为别人获取了利益,不管是否现已收纳贿赂,均应视为纳贿罪的既遂。第三种定见以为,只需纳贿人收受了贿赂,不管其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上述三种关于纳贿罪既遂与未遂规范的三种观念,实际上是提出了三种行为,即一种是许诺行为,一种是投机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行为。笔者以为,以是否现已得到贿赂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较为稳当。
收受行为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别人的资产的行为是混为一谈的,有必要一起具有。立法者将以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条件的。因而,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纳贿的方式能够分为两种:一是事前纳贿,二是过后纳贿。事前纳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这比较简单了解。问题在于,在过后纳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规范,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违法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过后纳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还应依据详细案情决议。因而,贿赂未到手而现已为别人投机益的,确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违法分子。这儿需求阐明的是,事前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好,因为行为人合理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别人构成利益,为此,获益人在过后向行为人交给资产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过后受财的行为,因为行为人片面上虽有收受资产的成心,但没有为别人获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别人资产的成心,就不能以为行为人是构成了违法。
二、讨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讨取贿赂是纳贿罪的一种方式,在讨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作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讨取贿赂不以接纳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讨取贿赂行为施行结束,便是违法既遂,这种观念视讨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念以为,只要讨取贿赂与收纳贿赂完备,才干确定既遂。笔者以为,索贿应以是否收纳贿赂作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这是因为,违法的既遂乃某一违法完备了法律所规则的悉数构成要件,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完备是违法的未遂。讨取贿赂遭到回绝而未得到贿赂,便是没有完备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
讨取贿赂是纳贿罪的表现方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讨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意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独自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讨取贿赂作为纳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剧纳贿。总归,在讨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违法未遂,并应以是否收纳贿赂作为确定其既遂和未遂的规范。
一、收纳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纳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纳贿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不管是否现已收纳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念以为,只需纳贿人为别人获取了利益,不管是否现已收纳贿赂,均应视为纳贿罪的既遂。第三种定见以为,只需纳贿人收受了贿赂,不管其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上述三种关于纳贿罪既遂与未遂规范的三种观念,实际上是提出了三种行为,即一种是许诺行为,一种是投机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行为。笔者以为,以是否现已得到贿赂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较为稳当。
收受行为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别人的资产的行为是混为一谈的,有必要一起具有。立法者将以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条件的。因而,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纳贿的方式能够分为两种:一是事前纳贿,二是过后纳贿。事前纳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这比较简单了解。问题在于,在过后纳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别纳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规范,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违法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过后纳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还应依据详细案情决议。因而,贿赂未到手而现已为别人投机益的,确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违法分子。这儿需求阐明的是,事前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好,因为行为人合理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别人构成利益,为此,获益人在过后向行为人交给资产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过后受财的行为,因为行为人片面上虽有收受资产的成心,但没有为别人获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别人资产的成心,就不能以为行为人是构成了违法。
二、讨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讨取贿赂是纳贿罪的一种方式,在讨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作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讨取贿赂不以接纳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讨取贿赂行为施行结束,便是违法既遂,这种观念视讨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念以为,只要讨取贿赂与收纳贿赂完备,才干确定既遂。笔者以为,索贿应以是否收纳贿赂作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这是因为,违法的既遂乃某一违法完备了法律所规则的悉数构成要件,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完备是违法的未遂。讨取贿赂遭到回绝而未得到贿赂,便是没有完备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
讨取贿赂是纳贿罪的表现方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讨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意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独自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讨取贿赂作为纳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剧纳贿。总归,在讨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违法未遂,并应以是否收纳贿赂作为确定其既遂和未遂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