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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原则上出现哪些偏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8:50

【路途交通安全法】《路途交通安全法》立法准则上呈现哪些误差
《路途交通安全法》表现了以人为本的准则,但破坏了公正正义的准则,其第76条凸显维护弱者准则却助长了弱者的违法行为。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这一条实践明确规则,行人及非机动车违章发作交通事故,司机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限额规模内有必要承当补偿职责,超越稳妥限额的也仅仅减轻机动车的补偿职责,首要的补偿仍在机动车方。没有规则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职责。“有责不担”其实是放纵行人违法。现在社会上对此争议较大。现行的《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怜惜照料弱者的立法精力,是从一个极点走向另一个极点。“以人为本”也应包含着对机动车方权力的维护,而不应该单独地维护其间行人及非机动车方。
并且对稳妥公司和投保人来说,也是显失公正。依照上述规则,机动车承当职责后,会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假如稳妥公司在第三者职责险规模内承当补偿,补偿数额超出稳妥公司承当的规模,机动车驾驶员还要承当剩下的补偿,而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必承当任何补偿的一起,还能够得到补偿,有失公正。并且“侵权归责”的法令准则是行为人有差错,承当差错职责,行为人没有差错,就不应当承当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却要承当职责,显然是在立法的归责准则上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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