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26户农民起诉菏泽市政府土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8:012006年02月14日
跟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认识的进步,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邻近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求搬家。2000年秋天,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好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一切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家,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则的规范向一切人付出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付出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践一切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乡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乡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请求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同意,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布告》,将上述协议约好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造灭多威出产车间。
农人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依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则,只要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议才是结局决议,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资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则。一审以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结局决议,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不妥。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应予纠正。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保持”为由,驳回了农人的上诉。
农人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疆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制止供地项目;依据环发11999]99号《建造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则,化学农药制作建造归于对环境或许形成严重影响的建造项目,有必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间隔乡村住户缺乏50米处建造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给方针”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菏政公字[2000]第5号布告》的征地行为。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 (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承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征地计划布告》合法,案子受理11210元由农人负担。农人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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