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6:11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法令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当事人能够对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付出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目标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
(三)根据出资联系发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债款恳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背法令规则,约好延伸或许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根据新的依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景象在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恳求再审或许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六条 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款人第一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享有吊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恳求吊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则。
对方当事人对吊销合同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合同被吊销,返还产业、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吊销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现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核算。
第九条 办理人因无因办理行为发生的给付必要办理费用、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办理行为完毕而且办理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自己之日起核算。
为正确适用法令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当事人能够对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付出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目标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
(三)根据出资联系发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债款恳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背法令规则,约好延伸或许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根据新的依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景象在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恳求再审或许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六条 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款人第一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享有吊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恳求吊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则。
对方当事人对吊销合同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合同被吊销,返还产业、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吊销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现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核算。
第九条 办理人因无因办理行为发生的给付必要办理费用、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办理行为完毕而且办理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自己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