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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寻衅滋事犯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1:51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寻衅滋事次数、损伤结果、强拿硬要别人资产或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添加惩罚量,确认基准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相应的惩罚量:
(1)每添加轻微伤一人,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添加轻伤一人,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恣意毁损、占用资产三次以上,再每添加一次,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恣意毁损、占用资产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添加二千元,能够添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添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阻拦、凌辱别人,形成别人精神失常、自杀的,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能够添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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