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及司法保护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4:04
关于股东知情权及司法维护规模是什么样的?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股东知情权及司法维护规模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公司回绝供给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并可判定查阅账簿的详细方法。
事例
2003年6月,原告徐xx与藤xx、何xx一起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建立了xx花城公司。其间徐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5%的股份。12月28日,原告经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监事。2007年4月25日,原告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攀枝花日报》发布告,要求举行暂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财政问题未果,在此之前原告屡次以股东身份要求查阅公司的财政管帐账簿,均遭回绝。原告遂诉诸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将公司的财政账簿给其查阅,并由原、被告两边托付或法院托付财政组织对被告的财政账簿进行审计。
审判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陈述。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日的,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盈利状况,有权查阅被告公司的管帐账簿。现被告回绝原告查阅,原告有权恳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供给查阅。原告要求查阅被告管帐账簿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原告要求由原、被告两边托付或法院托付的财政组织对被告公司的财政账簿进行审计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撑。被告提出的原告是未实行出资责任的挂名股东,无权查阅被告的财政账簿以及查阅被告的财政账簿是为了把握被告的中心秘要,以到达挟制公司的不正当意图的辩解,因无充沛的依据证明,不予采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xx花城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5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徐xx到被告住所地的工作场所查阅被告公司的管帐账簿,原告查阅管帐账簿的期限为接到被告书面通知后的次日起10日内;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它诉讼恳求。宣判后,被告xx花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徐xx在一审供给并经质证的《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四川金达管帐师事务所验字(2004)第74号《验资陈述》、《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录》、《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司理状况表》、2003年12月28日《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抉择》等有关依据,足以证明徐xx是xx花城公司股东、监事。xx花城公司在一审供给的、二审中再次质证的、徐xx有贰言的2004年7月18日《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时股东会抉择》,即便能证明徐xx被免除公司股东会监事,也不能否定徐xx系该公司股东的身份。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力的根底,只需具有股东资历,就享有知情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徐xx具有查阅xx花城公司建立以来财政账簿的权力,其诉讼恳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撑并无不当。假如股东查询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回绝供给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上诉人无相应依据证明其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徐xx并阐明理由,且无依据证明徐xx的查账诉请有不正当日的。上诉人xx花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不予支撑。原判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股东知情权及诉讼救助准则的了解和运用。其焦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权的司法维护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立法上对股东知情权作了完善,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作出不同规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九十八条规则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从上述规则来看,公司法所规则的股东知情权,首要指公司股东对公司规章、股东名册、会议记录、抉择、财政陈述、财政账簿等各种书面或电子文件的知悉权力。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力,即法定权力,未经股东赞同,不得以规章或许股东大会抉择的方法掠夺或许约束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然相关限制条款应当确定为无效。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模和行使方法作出了不同规则。就股份公司股东而言,首要表现在对公司财政文件的查阅权上,限于对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的查阅权,对管帐账簿则无权查阅。行使知情权的方法首要表现为查阅、主张和质询权。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除对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具有查阅、仿制权外,关于管帐账簿,股东也享有查阅权。可见,查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知情权。本案亦是环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公司管帐账簿查阅权发生的诉讼。
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遭到损害的,均能够要求司法维护,其间,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管帐账簿提起的知情权诉讼,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了特别规则,要求具有必定诉讼前置程序,下文胪陈。为行女便利,下文所述股东知情权系通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但触及“管帐账簿”的知情权,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及司法维护规模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公司回绝供给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并可判定查阅账簿的详细方法。
事例
2003年6月,原告徐xx与藤xx、何xx一起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建立了xx花城公司。其间徐xx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5%的股份。12月28日,原告经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监事。2007年4月25日,原告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攀枝花日报》发布告,要求举行暂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财政问题未果,在此之前原告屡次以股东身份要求查阅公司的财政管帐账簿,均遭回绝。原告遂诉诸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将公司的财政账簿给其查阅,并由原、被告两边托付或法院托付财政组织对被告的财政账簿进行审计。
审判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陈述。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日的,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盈利状况,有权查阅被告公司的管帐账簿。现被告回绝原告查阅,原告有权恳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供给查阅。原告要求查阅被告管帐账簿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撑。原告要求由原、被告两边托付或法院托付的财政组织对被告公司的财政账簿进行审计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撑。被告提出的原告是未实行出资责任的挂名股东,无权查阅被告的财政账簿以及查阅被告的财政账簿是为了把握被告的中心秘要,以到达挟制公司的不正当意图的辩解,因无充沛的依据证明,不予采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xx花城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5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徐xx到被告住所地的工作场所查阅被告公司的管帐账簿,原告查阅管帐账簿的期限为接到被告书面通知后的次日起10日内;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它诉讼恳求。宣判后,被告xx花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徐xx在一审供给并经质证的《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四川金达管帐师事务所验字(2004)第74号《验资陈述》、《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录》、《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司理状况表》、2003年12月28日《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抉择》等有关依据,足以证明徐xx是xx花城公司股东、监事。xx花城公司在一审供给的、二审中再次质证的、徐xx有贰言的2004年7月18日《攀枝花xx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时股东会抉择》,即便能证明徐xx被免除公司股东会监事,也不能否定徐xx系该公司股东的身份。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力的根底,只需具有股东资历,就享有知情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徐xx具有查阅xx花城公司建立以来财政账簿的权力,其诉讼恳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撑并无不当。假如股东查询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回绝供给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上诉人无相应依据证明其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徐xx并阐明理由,且无依据证明徐xx的查账诉请有不正当日的。上诉人xx花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不予支撑。原判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股东知情权及诉讼救助准则的了解和运用。其焦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权的司法维护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立法上对股东知情权作了完善,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作出不同规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九十八条规则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从上述规则来看,公司法所规则的股东知情权,首要指公司股东对公司规章、股东名册、会议记录、抉择、财政陈述、财政账簿等各种书面或电子文件的知悉权力。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力,即法定权力,未经股东赞同,不得以规章或许股东大会抉择的方法掠夺或许约束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然相关限制条款应当确定为无效。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模和行使方法作出了不同规则。就股份公司股东而言,首要表现在对公司财政文件的查阅权上,限于对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的查阅权,对管帐账簿则无权查阅。行使知情权的方法首要表现为查阅、主张和质询权。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除对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陈述具有查阅、仿制权外,关于管帐账簿,股东也享有查阅权。可见,查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知情权。本案亦是环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公司管帐账簿查阅权发生的诉讼。
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遭到损害的,均能够要求司法维护,其间,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管帐账簿提起的知情权诉讼,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了特别规则,要求具有必定诉讼前置程序,下文胪陈。为行女便利,下文所述股东知情权系通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但触及“管帐账簿”的知情权,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