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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5:50
 许多求职者因对作业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去职务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理由是求职者此刻提出辞去职务,已是在劳作合同收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作合同法》建立试用期的意图,就在于给予两边一个彼此调查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尽管劳作合同现已收效,可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免除劳作合同,都不承当违约责任。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去职务不用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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