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认定及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5:58一、 概念及其构成
凌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许以其他办法,揭露贬损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品格尊严和声誉权。品格尊严权和声誉权是公民的根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品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品格尊严,是指公民根据自己所在的社会环境、位置、威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别人的品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道和尊重。所谓声誉,是指公民在社会日子中所取得的声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道德、才华、诺言等在社会日子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所谓声誉权,是指以声誉的保护和安全为内容的品格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凌辱法人以及其他集体、安排,不构成凌辱罪。在大众场合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蹂躏等办法凌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则,应以凌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办法揭露贬损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凌辱别人的行为。行为的首要手法有:(1)暴力凌辱人身,这儿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凌辱的手法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逼迫别人做有辱品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伤、损伤身体健康的暴力。假如行为人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和行为,则应以损伤罪论处。(2)选用言语进行凌辱,即用狠毒尖刻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讪笑、咒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分布被害人的日子隐私、生理缺点等。(3)文字凌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像、漫画、函件、书刊或许其他揭露的文字等办法走漏别人隐私,诽谤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
2)凌辱行为有必要揭露进行。所谓 “揭露”凌辱,是指当着第三者乃至世人的面,或许使用能够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办法,对别人进行凌辱。揭露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假如只是面对着被害人进行凌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凌辱罪。由于只要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声誉受到损坏。
3)凌辱目标有必要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所以一人,也可所以数人,但有必要是详细的,能够承认的。在公开场合之中进行无特定目标的咒骂,不构成凌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凌辱目标,但假如行为人表面上凌辱死者,实际上是凌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凌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