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与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3:38
自首与建功,是刑事诉讼中可以从轻、减轻或革除被告刑事处分的情节之一。怎么确定自首与建功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般来说,只需把握全面剖析行为人片面动机、客观行为和客观作用的准则,才可以精确的判别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或建功。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构成自首有必要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条件,一起,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片面心态----是否主动、客观行为---是否投案并照实供述、客观作用---现已或必定被司法机关操控等要素。
二、主动投案的确定
“主动投案”包括一般主动投案和视为主动投案两个类型:违法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主意向司法机关投案,为主动投案;“视为主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分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查后主动告知;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主动投案时刻有必要发生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有必要是根据自己毅力自愿投案,有必要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违法事实,有必要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操控之下,一起还包括自愿承当法令责任的志愿。
三、照实供述的确定
“照实供述”是指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嫌疑人仅仅供述数罪中的部分,则只对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共同违法主犯有必要供述悉数违法事实,共同违法的有必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又能照实供述,应当确定自首。照实供述的动机在所不问,无论是出于对法令威严的惊骇仍是诚心悔罪,只需嫌疑人实在的反映了违法事实即可。
四、特别品种的自首
拘押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不同种罪构成自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之后,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违法事实的,以自首论。留意,假如系同种违法,则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分。相同,假如供述司法机关现已把握的异种违法,也不构成自首。
亲属代为投案,应当分状况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客观行为(亲属代为投案)与客观作用(违法嫌疑人得以归案)之间因果关系建立,则一般确定自首,反之不行。换句话说,亲属向司法机关投案之后,司法机关可以抓捕嫌疑人或被告人仅仅一种可能性,只需在亲属“押解”或伴随嫌疑人至司法机关或许嫌疑人现已出于行动不便的状态下,归案才具有必定性或许高度盖然性。
(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构成自首有必要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条件,一起,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片面心态----是否主动、客观行为---是否投案并照实供述、客观作用---现已或必定被司法机关操控等要素。
二、主动投案的确定
“主动投案”包括一般主动投案和视为主动投案两个类型:违法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主意向司法机关投案,为主动投案;“视为主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分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查后主动告知;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主动投案时刻有必要发生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有必要是根据自己毅力自愿投案,有必要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违法事实,有必要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操控之下,一起还包括自愿承当法令责任的志愿。
三、照实供述的确定
“照实供述”是指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嫌疑人仅仅供述数罪中的部分,则只对供述部分构成自首;共同违法主犯有必要供述悉数违法事实,共同违法的有必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又能照实供述,应当确定自首。照实供述的动机在所不问,无论是出于对法令威严的惊骇仍是诚心悔罪,只需嫌疑人实在的反映了违法事实即可。
四、特别品种的自首
拘押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不同种罪构成自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之后,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违法事实的,以自首论。留意,假如系同种违法,则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分。相同,假如供述司法机关现已把握的异种违法,也不构成自首。
亲属代为投案,应当分状况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客观行为(亲属代为投案)与客观作用(违法嫌疑人得以归案)之间因果关系建立,则一般确定自首,反之不行。换句话说,亲属向司法机关投案之后,司法机关可以抓捕嫌疑人或被告人仅仅一种可能性,只需在亲属“押解”或伴随嫌疑人至司法机关或许嫌疑人现已出于行动不便的状态下,归案才具有必定性或许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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