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驾车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1:05
2005年6月19日晚10时许,车主李华随车与其所雇请的司机兰亮从浙江调运货品回来江西途中,因兰亮驾车速度过快,在拐弯处发现相向而来、驾驭摩托车的方军时,逃避不及,致使两车相撞,方军连车带人跌到路下。李华、兰亮下车后,发现方军头部、胸部严峻受伤,已生命垂危。考虑将给自己带来丢失,也为逃避存在的费事,李华见四下无人,便指派兰亮敏捷驾车逃离现场。次日清晨6时,方军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但因已延误抢救时刻而逝世。
审理中,就李华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为依法惩办交通肇事违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现已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李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处理,即“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理由是:
1、李华具有活跃救助的责任,其指派逃逸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活跃的身体动作,施行刑法标准所制止的行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根本形状,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有必要实行而没有实行责任的行为。法令之所以赏罚不作为违法,是由于不作为引起的违法,它的成果相当于作为的作用,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不作为违法中所应实行的责任主要有:行为人负有施行特定活跃行为的法令性质责任(主要有法令明文规则的责任);职务或事务上要求的责任;从前行为引起的责任等。其间从前行为引起的责任是指行为人从前的行为使别人的利益处于一种风险的状况,因而就产生了阻挠这个风险状况持续恶化、生成危害成果的责任。本案中,李华的责任便属从前行为责任。交通事故发作后,李华明知方军的生命现已处于风险状况,对车主李华来说,由于雇员兰亮从前的违章行为,就产生了与刑法相联系的特定的有必要施行的作为(救助)责任,应当经过活跃行为消除风险或许说阻挠危害成果的发作。
2、李华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而没有施行。“没有施行”是指没有实行法令或责任所要求实行的责任。“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指的是一个实行的才干、实行的或许,假如行为人没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当然应另作他论。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作后,李华并没有受伤,更谈不上因伤无法施行救助或报警,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已然可以驾车逃逸,最少阐明可以用车施行救助,即便自己不能施行救助或报警,至少可以阻拦其他车辆或人员,便是说李华有条件施行却一走了之。
3、李华没有施行救助责任与方军逝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派逃逸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只要有必要存在法令上的内涵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干构成成心杀人罪,不然就应当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就本案而言,如能及时救治,方军是可以生计的,方军的逝世正是由于李华采纳听任方军、指派逃逸,导致“大大延误抢救时刻”所造成的,即方军之死并没有超出所制作的风险、指派逃逸的规模。
4、李华具有掠夺方军生命的直接成心。尽管李华片面上并不期望方军逝世,没有直接掠夺方军生命的成心,可是其明知方军生命垂危,自己指派逃逸的行为会发作方军逝世的成果,却听任该成果的发作,契合直接成心杀人的构成要件。在对方军逝世存在直接成心的情况下,假如按过错违法处理,显然是违背刑法原理的,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的原意,由于无论是刑法所指的交通肇事罪,仍是该解说所指的交通肇事罪,其构成要件的中心之一便是有必要属过错,而不是成心。
审理中,就李华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为依法惩办交通肇事违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现已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李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处理,即“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理由是:
1、李华具有活跃救助的责任,其指派逃逸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活跃的身体动作,施行刑法标准所制止的行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根本形状,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有必要实行而没有实行责任的行为。法令之所以赏罚不作为违法,是由于不作为引起的违法,它的成果相当于作为的作用,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不作为违法中所应实行的责任主要有:行为人负有施行特定活跃行为的法令性质责任(主要有法令明文规则的责任);职务或事务上要求的责任;从前行为引起的责任等。其间从前行为引起的责任是指行为人从前的行为使别人的利益处于一种风险的状况,因而就产生了阻挠这个风险状况持续恶化、生成危害成果的责任。本案中,李华的责任便属从前行为责任。交通事故发作后,李华明知方军的生命现已处于风险状况,对车主李华来说,由于雇员兰亮从前的违章行为,就产生了与刑法相联系的特定的有必要施行的作为(救助)责任,应当经过活跃行为消除风险或许说阻挠危害成果的发作。
2、李华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而没有施行。“没有施行”是指没有实行法令或责任所要求实行的责任。“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指的是一个实行的才干、实行的或许,假如行为人没有条件施行救助责任,当然应另作他论。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作后,李华并没有受伤,更谈不上因伤无法施行救助或报警,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已然可以驾车逃逸,最少阐明可以用车施行救助,即便自己不能施行救助或报警,至少可以阻拦其他车辆或人员,便是说李华有条件施行却一走了之。
3、李华没有施行救助责任与方军逝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派逃逸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只要有必要存在法令上的内涵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干构成成心杀人罪,不然就应当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就本案而言,如能及时救治,方军是可以生计的,方军的逝世正是由于李华采纳听任方军、指派逃逸,导致“大大延误抢救时刻”所造成的,即方军之死并没有超出所制作的风险、指派逃逸的规模。
4、李华具有掠夺方军生命的直接成心。尽管李华片面上并不期望方军逝世,没有直接掠夺方军生命的成心,可是其明知方军生命垂危,自己指派逃逸的行为会发作方军逝世的成果,却听任该成果的发作,契合直接成心杀人的构成要件。在对方军逝世存在直接成心的情况下,假如按过错违法处理,显然是违背刑法原理的,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的原意,由于无论是刑法所指的交通肇事罪,仍是该解说所指的交通肇事罪,其构成要件的中心之一便是有必要属过错,而不是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