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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5:40

小区如建立了业主大会的话,每年是需求定时举行业主大会,将业主或业主代表招集起来一起参议本小区的工作,也便利保护本小区的利益,添加小区业主之间的凝聚力等等。那么,业主大会举行的条件是什么呢?
1、业主大会定时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则举行。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安排举行业主大会暂时会议。
2、举行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15日曾经告诉整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建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建立之前,是由发展商担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所小区入住率到达50%以上,或许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托付单位就应当及时奉告该区住所主管部门,6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引荐业主委员会提名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状况,能够通过已入住对折业主的请求,建立暂时业主委员会,而暂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和责任。由于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能够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并且是责任地为广阔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必定的安排能力和时刻的人(不同阶级的人员,如:年纪、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状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能够恰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能够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往后,提交业主大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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