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怎样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3:24
我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跟着商场经济发展及经济利益诱导,在草原上采矿、发掘、开垦等损坏草原的行为日趋严峻,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对损坏草原资源违法违法行为规制缺少,导致损坏草原的违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赏罚而愈演愈烈。
一、锡林郭勒盟损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违法活动
自1990年起,在天然要素与人为要素一起效果下,本来软弱的典型草原呈现了显着的退化趋势,荒漠化进程加快,草原的各项功用减退。草原的经济功用、生态功用在这片土地上交错。在气候干旱、超载过牧及资源开发等天然与人为两大要素归纳效果下,锡林郭勒草原生态遭到必定程度的影响。
2013年全盟草原违法违规案子发案1349起,立案1197起,结案1197起,较去年同期削减635起,其间,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起。2012年以来,全盟因矿藏挖掘、工程建筑等征用草原101处,42363.51亩,暂时占用草原104处,4615.1亩。据统计,全盟各类旅游点261处,占用草原面积103380亩;设备农业用地27处,占用草原面积16276.62亩。全盟牧场流通面积2449.37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8.4%。2013年全盟境内共发作草原火灾火灾15起,其间较大草原火灾4起,一般草原火灾11起,焚毁牧场面积8100.9公顷,构成经济丢失505.46万元。
二、损坏草原资源违法违法活动高发的原因探析
(一)草原生态立法缺少
1、草原立法过于准则性
我国《刑法》、《草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草原资源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过于准则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抽象空泛而无法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背土地办理法规则,不合法占用犁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动被占用地用处,数量较大,构成犁地、林地等农用地许多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的规则过于抽象,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在《刑法》中未规则不合法损坏草原的罪名,对不合法损坏草原的行为有的追查刑事职责,而有的却没有。《草原法》第66条“不合法开垦草原,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中也将应受赏罚行为简略归纳为“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导致《刑法》以及环境与资源维护行政法令中的刑事罚则难以乃至不能适用。
2、草原立法理念滞后
纵观《草原法》等环境维护的法令条文中关于刑事职责的确认往往以“构成严峻后果”或许“情节严峻”等实践的丢失作为科罪的标准。这种以实践构成的实践损害程度为标准进行界定就导致立法片面。关于草原损坏案子来说其影响通常是缓慢的,从实践成果上看,如同暂时未构成影响,可是对草原损害的潜在性是巨大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中确认“情节严峻”时,以“挖掘的矿藏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许构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挖掘国家规则实施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矿藏品价值十万元以上或许构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为标准确认不合法采矿行为“情节严峻”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是以实践的实践丢失为标准仍是除了实践丢失以外包含潜在的丢失为标准确认。假如仅以实践的实践丢失为标准,则疏忽了不合法采矿行为或许会导致的潜在损害。而怎么确认其潜在的损害也成为了立法上的缝隙。
3、相关法令互不联接
《草原法》条文中规则了某些损害草原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以追查刑事职责。可是,该种违法行为却在刑法分则中没有相关规则或许很难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刑法条文,这就导致独自适用刑法典或许将刑法典与《草原法》二者结合均不能制裁草原违法。尽管在《草原法》之第64条、65条和63条能够与刑法典第228条、第342条和第410条之间完成直接联接,从而科罪量刑,仅仅这种直接科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错常有限的。而经过司法解说进行有用联接的景象和适用也是并不多见的。
(二)草原维护司法缺少
1、审判根据过于疏略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法令和刑事司法相联接的程序性规则尽管数量不少,可是这些规则都趋向于准则,没有比较纤细的留意或许存在的问题,实践操作性差。别的,联接草原行政法令与刑事司法的相关法令是由行政机关或许司法机关发布的标准性文件,其效能位阶低,对行政法令机关没有强制力,也是联接不顺利的重要要素。
2、刑事职责规则有待完善
《草原法》关于草原违法案子刑事职责的完成的方法和内容没有详细标准,仅仅规则了对该罪追查刑事职责的情绪,没有设定详细的惩罚。因为刑法典中没有规则草原违法,所以草原隶属刑法和刑法典也无法直接对接以制裁草原违法。可是,有时也能够将立法解说、《土地办理法》、《草原法》与刑法典完成直接对接,即能够适用刑法典中的相关罪名对相关草原违法科罪量刑。可是,上述直接对接适用的可操作性对错常有限的,因为司法机关科罪量刑一般都以刑法典为根据,关于立法解说将隶属刑法与刑法典对接起来直接确科罪责的状况的适用并不多见。因而,这也是司法机关不愿意受理被移交案子的重要要素。
3、部分协作联动缺少
因为长期以来草原损坏案子没有清晰的法令能够科罪量刑,导致草原法令部分关于涉罪草原案子一般以罚代刑。从立法和理论上讲,作为广义上的草原法令部分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草原行政法令行为具有监督权,可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草原行政法令的监督很少触及。案子终究是否涉罪、应否移交彻底取决于草原监理部分手中。这也是阻止草原监理部分移交案子的要素。
(三)草原维护的法令缺少
1、法令人员不足运用
以锡林郭勒盟为例,锡林郭勒草原面积有107.86万公顷,广泛散布于锡林郭勒盟下辖的58个城镇苏木,城镇苏木设有草原站,每个草原站动辄要办理几千乃至数万公顷的草原,而草原站人数不多,有的只要一两个人,关照草原首要依托聘任草原监督办理员。
2、法令配备配备落后
长期以来,草原监督办理员巡护草原首要交通工具便是摩托车,交通作业十分落后,加一本巡查日记,碰到损坏草原人员,往往追不上,追上了也操控不了,至于固定根据,更是没有办法。草原法令配备落后,严峻限制了草原管护作业的展开。
3、法令权限较为有限
底层草原监理组织都是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派生的作业单位,这种作业性质的组织,因为其本身的系统手法、条件运行机制以及其社会地位影响力等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都远不能独立担任起草原法令的悉数职责,其作业人员的法令身份往往遭到质疑,在实践法令进程傍边遭受许多为难。而其在城镇苏木树立的草原站,只要托付法令权,无处分权,下面延聘的草原监督办理员更是没有任何权限,遇有实践案子的时分有时不光不能操控局势还往往与违法行为人起抵触,构成事态的恶化。
4、法令职权区分不清
草原监理部分为底层草原行政法令机关,其在城镇苏木树立的草原站并无法令权,草原站作业人员不能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处分,许多时分要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派出组织的帮忙,而《草原法》规则草原行政法令机关为草原监理部分,故在草原案子上有彼此推诿的状况发作。
三、加强惩治损坏草原资源违法违法活动的法令主张
(一)立法完善主张
《草原法》与刑法典的彻底联接。在刑法典中补充规则草原违法的罪与刑,使《草原法》中的草原违法与之直接对应,契合传统观念。可是,刑法典不轻言修正,并且即便修正也面临着“刑法滞后”的风险。因而选用独立散在型的刑法立法方法,直接在《草原法》中规则罪与刑具有本质的合理内核,而这样就只需求修正《草原法》。草原维护的迫切性和实践需求的紧迫性,使咱们只能转向单行刑法或许公布刑法修正案。故选用刑法修正案的方法规则草原违法的罪与刑,使草原隶属刑法有所依靠,实现草原违法的刑事职责。
《草原法》中的规则应详细清晰。这些处分草原违法的法令比较准则和大略,不行详尽,没有详细的规则。应在《草原法》中清晰规则“构成严峻后果”或许“情节严峻”的详细一致的标准或许刑法第52条“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的根据应在刑法修正案中详细清晰的规则详细数额,防止详细司法人员的详细履行中,因缺少一致清晰的标准,呈现法令成果呈现地域、时段的偏颇。
(二)司法应对办法
1、完善案子移交机制
尽管我国《行政处分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则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准则准则性的规则,但关于有关移交的详细问题仍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由此导致行政法令机关在实践中移交的随意性很大。为了标准移交行为要由行政法令机关案子的移交直接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侦办阶段相联接,将案子移交给刑事案子的侦办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别的,要清晰规则关于移交的期限、不依法移交和不依法承受移交的法令职责等问题。关于未按规则移交的,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法追查其职责。
2、树立信息同享渠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机关之间应树立信息通报准则。草原监督办理部分作为行政法令部分将损坏草原行为的相关数据定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状况。公安机关定时向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通报移交案子的受理、立案和结案状况。检察院也定时通报立案监督、批捕等状况,构成信息同享的杰出格式。锡盟两级法院巡回法庭在办案进程中,与底层派出所、司法所、草原监理所树立了司法联动机制与“三所一庭”办理体系,在寻觅当事人、联动调停,以及牧场胶葛案子中,经过各方人力、智力资源的整合,开始树立了一支信息互补、功能互补、作业互赢的处理社会胶葛的机制。
3、健全联席会议准则
草原监督办理组织要在不断强化草原行政法令作业的一起,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的交流和谐,树立健全草原行政法令与刑事司法有用联接机制,完善移交涉嫌草原违法案子的作业规程和准则。在草原法令进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案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活跃合作司法部分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作业,一起冲击草原违法违法行为。
(三)行政法令完善主张
1、添加草原法令的科技含量
加强草原监测及管护法令队伍建设,进步草原生态维护法令法规的履行力与遵循力,保证草原生态维护作业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在要点区域树立草原智能监控网,安置高倍高清监控探头;二是给草原监督办理员配备移动录像设备与通讯设备及便利灵敏的交通工具,让草原监督办理员成为智能监控网的移运监控点,能够随时随地固定根据,通报状况; 三是农用飞机加装航拍设备,定时巡视草原把握草原损坏整体状况。
2、清晰界定草监部分职权
草原监管部分是以《草原法》、《行政处分法》、《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等法令法规为首要法令根据的行政法令部分,其法令权利有限,调查取证的才能有限。只能处理情节简略、事实清楚、根据的确的违背草原法的案子。关于在法令期间遇到的阻碍履行职务、寻衅滋事等状况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草原资源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或许触及刑事违法的状况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络,妥善处理;关于触及争议的案子,要及时付之诉讼,经过审判机关处理。
草原监督办理组织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本部分移交的案子,或许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许不予立案决议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向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仍有贰言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一、锡林郭勒盟损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违法活动
自1990年起,在天然要素与人为要素一起效果下,本来软弱的典型草原呈现了显着的退化趋势,荒漠化进程加快,草原的各项功用减退。草原的经济功用、生态功用在这片土地上交错。在气候干旱、超载过牧及资源开发等天然与人为两大要素归纳效果下,锡林郭勒草原生态遭到必定程度的影响。
2013年全盟草原违法违规案子发案1349起,立案1197起,结案1197起,较去年同期削减635起,其间,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起。2012年以来,全盟因矿藏挖掘、工程建筑等征用草原101处,42363.51亩,暂时占用草原104处,4615.1亩。据统计,全盟各类旅游点261处,占用草原面积103380亩;设备农业用地27处,占用草原面积16276.62亩。全盟牧场流通面积2449.37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8.4%。2013年全盟境内共发作草原火灾火灾15起,其间较大草原火灾4起,一般草原火灾11起,焚毁牧场面积8100.9公顷,构成经济丢失505.46万元。
二、损坏草原资源违法违法活动高发的原因探析
(一)草原生态立法缺少
1、草原立法过于准则性
我国《刑法》、《草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草原资源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过于准则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过于抽象空泛而无法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背土地办理法规则,不合法占用犁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动被占用地用处,数量较大,构成犁地、林地等农用地许多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的规则过于抽象,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在《刑法》中未规则不合法损坏草原的罪名,对不合法损坏草原的行为有的追查刑事职责,而有的却没有。《草原法》第66条“不合法开垦草原,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中也将应受赏罚行为简略归纳为“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导致《刑法》以及环境与资源维护行政法令中的刑事罚则难以乃至不能适用。
2、草原立法理念滞后
纵观《草原法》等环境维护的法令条文中关于刑事职责的确认往往以“构成严峻后果”或许“情节严峻”等实践的丢失作为科罪的标准。这种以实践构成的实践损害程度为标准进行界定就导致立法片面。关于草原损坏案子来说其影响通常是缓慢的,从实践成果上看,如同暂时未构成影响,可是对草原损害的潜在性是巨大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中确认“情节严峻”时,以“挖掘的矿藏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许构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挖掘国家规则实施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矿藏品价值十万元以上或许构成矿藏资源损坏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为标准确认不合法采矿行为“情节严峻”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是以实践的实践丢失为标准仍是除了实践丢失以外包含潜在的丢失为标准确认。假如仅以实践的实践丢失为标准,则疏忽了不合法采矿行为或许会导致的潜在损害。而怎么确认其潜在的损害也成为了立法上的缝隙。
3、相关法令互不联接
《草原法》条文中规则了某些损害草原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以追查刑事职责。可是,该种违法行为却在刑法分则中没有相关规则或许很难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刑法条文,这就导致独自适用刑法典或许将刑法典与《草原法》二者结合均不能制裁草原违法。尽管在《草原法》之第64条、65条和63条能够与刑法典第228条、第342条和第410条之间完成直接联接,从而科罪量刑,仅仅这种直接科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错常有限的。而经过司法解说进行有用联接的景象和适用也是并不多见的。
(二)草原维护司法缺少
1、审判根据过于疏略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法令和刑事司法相联接的程序性规则尽管数量不少,可是这些规则都趋向于准则,没有比较纤细的留意或许存在的问题,实践操作性差。别的,联接草原行政法令与刑事司法的相关法令是由行政机关或许司法机关发布的标准性文件,其效能位阶低,对行政法令机关没有强制力,也是联接不顺利的重要要素。
2、刑事职责规则有待完善
《草原法》关于草原违法案子刑事职责的完成的方法和内容没有详细标准,仅仅规则了对该罪追查刑事职责的情绪,没有设定详细的惩罚。因为刑法典中没有规则草原违法,所以草原隶属刑法和刑法典也无法直接对接以制裁草原违法。可是,有时也能够将立法解说、《土地办理法》、《草原法》与刑法典完成直接对接,即能够适用刑法典中的相关罪名对相关草原违法科罪量刑。可是,上述直接对接适用的可操作性对错常有限的,因为司法机关科罪量刑一般都以刑法典为根据,关于立法解说将隶属刑法与刑法典对接起来直接确科罪责的状况的适用并不多见。因而,这也是司法机关不愿意受理被移交案子的重要要素。
3、部分协作联动缺少
因为长期以来草原损坏案子没有清晰的法令能够科罪量刑,导致草原法令部分关于涉罪草原案子一般以罚代刑。从立法和理论上讲,作为广义上的草原法令部分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草原行政法令行为具有监督权,可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草原行政法令的监督很少触及。案子终究是否涉罪、应否移交彻底取决于草原监理部分手中。这也是阻止草原监理部分移交案子的要素。
(三)草原维护的法令缺少
1、法令人员不足运用
以锡林郭勒盟为例,锡林郭勒草原面积有107.86万公顷,广泛散布于锡林郭勒盟下辖的58个城镇苏木,城镇苏木设有草原站,每个草原站动辄要办理几千乃至数万公顷的草原,而草原站人数不多,有的只要一两个人,关照草原首要依托聘任草原监督办理员。
2、法令配备配备落后
长期以来,草原监督办理员巡护草原首要交通工具便是摩托车,交通作业十分落后,加一本巡查日记,碰到损坏草原人员,往往追不上,追上了也操控不了,至于固定根据,更是没有办法。草原法令配备落后,严峻限制了草原管护作业的展开。
3、法令权限较为有限
底层草原监理组织都是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派生的作业单位,这种作业性质的组织,因为其本身的系统手法、条件运行机制以及其社会地位影响力等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都远不能独立担任起草原法令的悉数职责,其作业人员的法令身份往往遭到质疑,在实践法令进程傍边遭受许多为难。而其在城镇苏木树立的草原站,只要托付法令权,无处分权,下面延聘的草原监督办理员更是没有任何权限,遇有实践案子的时分有时不光不能操控局势还往往与违法行为人起抵触,构成事态的恶化。
4、法令职权区分不清
草原监理部分为底层草原行政法令机关,其在城镇苏木树立的草原站并无法令权,草原站作业人员不能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处分,许多时分要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派出组织的帮忙,而《草原法》规则草原行政法令机关为草原监理部分,故在草原案子上有彼此推诿的状况发作。
三、加强惩治损坏草原资源违法违法活动的法令主张
(一)立法完善主张
《草原法》与刑法典的彻底联接。在刑法典中补充规则草原违法的罪与刑,使《草原法》中的草原违法与之直接对应,契合传统观念。可是,刑法典不轻言修正,并且即便修正也面临着“刑法滞后”的风险。因而选用独立散在型的刑法立法方法,直接在《草原法》中规则罪与刑具有本质的合理内核,而这样就只需求修正《草原法》。草原维护的迫切性和实践需求的紧迫性,使咱们只能转向单行刑法或许公布刑法修正案。故选用刑法修正案的方法规则草原违法的罪与刑,使草原隶属刑法有所依靠,实现草原违法的刑事职责。
《草原法》中的规则应详细清晰。这些处分草原违法的法令比较准则和大略,不行详尽,没有详细的规则。应在《草原法》中清晰规则“构成严峻后果”或许“情节严峻”的详细一致的标准或许刑法第52条“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的根据应在刑法修正案中详细清晰的规则详细数额,防止详细司法人员的详细履行中,因缺少一致清晰的标准,呈现法令成果呈现地域、时段的偏颇。
(二)司法应对办法
1、完善案子移交机制
尽管我国《行政处分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则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准则准则性的规则,但关于有关移交的详细问题仍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由此导致行政法令机关在实践中移交的随意性很大。为了标准移交行为要由行政法令机关案子的移交直接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侦办阶段相联接,将案子移交给刑事案子的侦办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别的,要清晰规则关于移交的期限、不依法移交和不依法承受移交的法令职责等问题。关于未按规则移交的,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法追查其职责。
2、树立信息同享渠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机关之间应树立信息通报准则。草原监督办理部分作为行政法令部分将损坏草原行为的相关数据定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状况。公安机关定时向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通报移交案子的受理、立案和结案状况。检察院也定时通报立案监督、批捕等状况,构成信息同享的杰出格式。锡盟两级法院巡回法庭在办案进程中,与底层派出所、司法所、草原监理所树立了司法联动机制与“三所一庭”办理体系,在寻觅当事人、联动调停,以及牧场胶葛案子中,经过各方人力、智力资源的整合,开始树立了一支信息互补、功能互补、作业互赢的处理社会胶葛的机制。
3、健全联席会议准则
草原监督办理组织要在不断强化草原行政法令作业的一起,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的交流和谐,树立健全草原行政法令与刑事司法有用联接机制,完善移交涉嫌草原违法案子的作业规程和准则。在草原法令进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案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活跃合作司法部分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作业,一起冲击草原违法违法行为。
(三)行政法令完善主张
1、添加草原法令的科技含量
加强草原监测及管护法令队伍建设,进步草原生态维护法令法规的履行力与遵循力,保证草原生态维护作业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在要点区域树立草原智能监控网,安置高倍高清监控探头;二是给草原监督办理员配备移动录像设备与通讯设备及便利灵敏的交通工具,让草原监督办理员成为智能监控网的移运监控点,能够随时随地固定根据,通报状况; 三是农用飞机加装航拍设备,定时巡视草原把握草原损坏整体状况。
2、清晰界定草监部分职权
草原监管部分是以《草原法》、《行政处分法》、《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等法令法规为首要法令根据的行政法令部分,其法令权利有限,调查取证的才能有限。只能处理情节简略、事实清楚、根据的确的违背草原法的案子。关于在法令期间遇到的阻碍履行职务、寻衅滋事等状况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草原资源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或许触及刑事违法的状况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络,妥善处理;关于触及争议的案子,要及时付之诉讼,经过审判机关处理。
草原监督办理组织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本部分移交的案子,或许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许不予立案决议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向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仍有贰言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主张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