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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2:55
孙某和妹妹到某市轿车广场,向自行车看守员杨某索要存放的自行车,与杨发作争持、打架。杨被孙某殴伤后头皮血肿、左膝皮肤擦伤,构成细微损伤,次日住院治疗。孙、杨打架完毕后,某公安分局接到告发,将孙氏姐妹及杨某带至分局说话。说话完毕后,从当日18点30分至次日18点30分对孙某采纳了留置盘查办法,后又延伸留置盘查至第三日18点30分,过后,该分局以“殴伤别人,形成细微损伤”为由,对孙某判决治安罚款200元。孙某不服,向市公安局请求复议,要求吊销原判决,补偿其经济损失。市公安局经审查以为:公安分局对请求人的处分,事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但对原告采纳留置盘查办法,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则,属适用法律不妥,对孙某约束人身自由两天,应承当补偿职责。最终决议保持公安分局对孙某的治安处分判决;被请求人公安坠毁局补偿请求人孙某经济损失60元。
留置虽不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却是一种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依据公安部相关批复的规则,《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则的留置目标既包含犯罪嫌疑人员,也包含违法嫌疑人员。留学生置目标经留置盘查后,公安机关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或许治安拘留的,当事人不服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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