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欺诈案例 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6:46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运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托付代理人王海平,被告某公司托付代理人杨帆、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树立,并自称是辉腾世界(美国)企业集团授权在我国及东南亚进行宣扬推行和事务扩张的管理组织,展开特许运营活动。被告公司宣扬与媒体树立合作关系,并在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而,我于2007年9月到北京公司进行了查询,被告公司向我供给了由我国节能协会等多家单位向被告颁布的荣誉证书、查验陈说等文件以及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而,我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定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80 000元,但被告对此并没有向我开具发票。合同签定后,被告屡次违约。我经查询发现:1、被告不具有从事特许运营的资历;2、被告对所谓的辉腾世界企业集团的注册时刻、商业实力、进入我国时刻、品牌、质量等作出虚伪陈说,且被告的产品是三无产品,被告对我进行了诈骗。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我提起诉讼。诉讼恳求:1、吊销我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定的合同;2、被告交还品牌代理费40 000元、履约金40 000元、进货款930.3元,算计80 930.3元;3、被告补偿各项丢失128 306.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某公司辩称:1、被告具有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资历;2、被告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咱们会有依据证明;3、即便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也不能吊销,依据合同法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情况下签定合同,受损害刚才有权恳求法院予以吊销,诈骗应是在签定合同之前,但咱们签定合同后发货,即便部分产品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不能吊销合同;4、被告现已返还原告17 013元的返利,履行了合同责任;5、被告在广告中不存在虚伪宣扬,即便广告中虚伪宣扬也不导致合同吊销,由于广告仅仅约请,没有构成合同条款,对合同两边没有法令约束力,广告虚伪不等同于合同诈骗。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悉数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