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拼车肇事的法律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3:17
无论是在有偿拼车仍是无偿拼车的状况下,关于搭车人因为交通事端而遭到的人身损伤和产业危害,司机均应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司机承当的职责巨细会有所区别,一般状况下,关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联系,在这种状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职责,并在运送过程中对搭车人的危害承当悉数补偿职责。而在无偿拼车的状况下,出于公正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恰当减轻司机的补偿职责。
为了防止“无偿”拼车形成事端后还要对搭车人进行补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定免责条款的主见,即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关于拼车出行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搭车人的人身损伤、产业危害,司机一概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这种免责协议并不一定可以得到法令的认可。免责协议应区别其革除职责的规模,关于产业危害补偿职责的约好,因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法院一般会遵照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能;可是,关于人身损伤的免责条款,因违背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令的认可。
发作交通事端,一方面可能会形成搭车人的损伤,一起也必定形成两边车辆的损坏。许多搭车人十分关心,关于这部分丢失,其是否应该承当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丢失,通常状况下应由两边司机依照交通事端职责份额进行分管,搭车人无需担任。可是,假如搭车人关于交通事端的发作存在差错,那么就应该依照其差错程度承当相应份额的补偿职责。这儿所说的差错包含许多状况,例如搭车人在车内有不妥行为,影响了司机驾车而形成交通事端,再比方搭车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进形成交通事端的。
【法令咨询】
我和张先生是一对“单双拼车”的同伴,二人“拼车”上下班。 2010年7月10日,轮到张先生开车载我上班,因为张先生在头天晚上喝酒过多,身体不适,张先生便让我帮助开车,但我对张先生的车不熟悉,一开始我回绝了他的要求,后在张先生再三要求下,我容许替张先生开车,途中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形成受害人陈某受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2万多元,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车辆未续交交强险、事端车辆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回绝补偿。这种状况下,这笔补偿费用该谁出呢?
【律师回答】
首要,依据《路途交通安全管理法》的相关规则,作为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应当包含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受害人、保险公司。但因张先生的车辆未续交交强险,故保险公司不承当职责。张先生和李女士及陈某为相关当事人,虽然在拼车的当天应当由张先生开车,但因李女士和张先生现已达到口头协议,由李女士开车,那么发作事端后,李女士与张先生应为一起职责人,向陈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