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4:05一、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剖析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详细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形式,即:
(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它,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的产业后逃逸的;
(5)以其它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产业的。
本案的被告人刁某系个别司机,经过别人介绍与对方签定西瓜货运协议,其在西瓜运送中不按约好把西瓜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继而又租车把西瓜运往他处出售得款后逃匿。给邮寄方当事人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刁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二、从本罪的片面方面剖析
本罪在片面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目的使用经济合同到达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实在身份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在合同缔结后,行为人却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受骗,然后使诈骗的目的到达目的。本案中,刁某骗得对方的货品后,为归还个人债款,将其不合法处置,占为已有,刁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持的是一种直接成心的心思状况。
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边界
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留传物或埋藏物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的行为;而合同诈骗则不同。二名在片面上都要求直接成心,且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成心或许过错则不构成此二罪。二者的差异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产业的丢失或削减,但具侵略的客体是两层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产业所有权的侵略,并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波折?而侵占罪则要有经过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持有别人资产后将其不合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别人提出建议后仍私行处置。
四、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边界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活动中的诈骗行为有相同点,亦有不同点,剖析如下:
㈠民事诈骗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使对方当事人陷于知道过错,然后到达发作.改变和消除民事法律联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作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且都有清晰两边当事人权力、责任联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纳诈骗办法,目的使对方堕入过错,然后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别的,两者均是在成心的心思准状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