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1:49
咱们知道,互联网的域名是仅有的,域名需求抢先注册,假如发作域名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决。那么,域名争议由哪个法院统辖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触及域名的侵权胶葛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对难以承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作的涉外域名胶葛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矩承认统辖。”因而,根据该解说直接向法院提起域名侵权胶葛诉讼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能够作为承认法院统辖的根据。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侵权行为施行地能够是递送域名注册恳求地、域名注册组织所在地、域名服务器所在地;而侵权成果地则能够认为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地。但前文罗列的侵权行为地都能够作为承认统辖法院的根据。
此外,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矩,在根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或许专家组作出判决后,投诉人(被侵权人)或许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均能够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根据协议提请我国裁定组织裁定。
面临域名争议投诉时该怎么辩论?
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程序规矩》的规矩,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开端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提交辩论。
一、提交辩论的方法
辩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局的附件在外)两种方法提交。
二、辩论的内容
辩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建议进行辩驳,并声明持续具有和运用争议域名的根据和具体理由(辩论书该部分应当恪守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字数或页数约束);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署理人的名字(称号)及具体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不管是电子文件仍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法,包含联系人、联系方法及联络地址;
(四)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挑选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挑选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发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次序挑选三名专家作为提名人,并写明专家名字。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处理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裁定程序,不管该程序是否现已结束,都应当加以阐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取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悉数材料;
(七)现已按本规矩规矩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辩论书副本的声明;
(八)辩论书的结束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署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承认,有关辩论是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程序规矩》及相关法令而进行的。就自己所知,辩论书所载信息是完好的和精确的。有关辩论及建议仅针对投诉人,不触及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及专家组专家,也不触及域名注册管理组织及注册服务组织、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署理组织。”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力情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三、提交辩论期限的延伸
应被投诉人的恳求,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在特别景象下能够恰当延伸被投诉人提交辩论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伸被投诉人提交辩论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赞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触及域名的侵权胶葛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对难以承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作的涉外域名胶葛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矩承认统辖。”因而,根据该解说直接向法院提起域名侵权胶葛诉讼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都能够作为承认法院统辖的根据。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侵权行为施行地能够是递送域名注册恳求地、域名注册组织所在地、域名服务器所在地;而侵权成果地则能够认为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地。但前文罗列的侵权行为地都能够作为承认统辖法院的根据。
此外,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矩,在根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或许专家组作出判决后,投诉人(被侵权人)或许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均能够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根据协议提请我国裁定组织裁定。
面临域名争议投诉时该怎么辩论?
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程序规矩》的规矩,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开端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提交辩论。
一、提交辩论的方法
辩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局的附件在外)两种方法提交。
二、辩论的内容
辩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建议进行辩驳,并声明持续具有和运用争议域名的根据和具体理由(辩论书该部分应当恪守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字数或页数约束);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署理人的名字(称号)及具体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不管是电子文件仍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法,包含联系人、联系方法及联络地址;
(四)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挑选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挑选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发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次序挑选三名专家作为提名人,并写明专家名字。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处理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裁定程序,不管该程序是否现已结束,都应当加以阐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取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悉数材料;
(七)现已按本规矩规矩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辩论书副本的声明;
(八)辩论书的结束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署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承认,有关辩论是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程序规矩》及相关法令而进行的。就自己所知,辩论书所载信息是完好的和精确的。有关辩论及建议仅针对投诉人,不触及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及专家组专家,也不触及域名注册管理组织及注册服务组织、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署理组织。”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力情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三、提交辩论期限的延伸
应被投诉人的恳求,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在特别景象下能够恰当延伸被投诉人提交辩论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伸被投诉人提交辩论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