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成立要件之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8:51救助标的处于海上风险傍边
既然是海难救助,就意味着被救物应该处于海上风险傍边,这一要件具有两层意义。
1、被救物面对客观实在的风险
救助标的只需处于风险傍边,才存在救助的问题,不然就没有救助的必要。所谓客观实在的风险,是指被救物所遭受或所面对的风险是实践存在而不是幻想或虚拟的。关于面对风险的问题,有两点需求指出:(1)、所谓风险,并不一定是火烧眉毛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船只在某一海区因失掉动力而不能飞行,尽管其时海面上惊涛骇浪,可是,由于海上气候变化无常,若不及时救助,这种风险很快就会变为实际,因此可以说该船在客观上正面对着风险。(2)、只需是在风险的局势下进行的救助,就归于海难救助,而不用考虑风险的起囚。咱们所说的救助仅仅是针对救助行为自身,而不问救助所发作的布景。换言之,不管被救物所在的风险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端仍是行为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只需救助行为发作时被救物处于风险傍边,就不影响救助方恳求救助酬劳的权力。
2、风险有必要发作在海上
前已述及,海难救助应该是发作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这就是说事端自身也应该是发作在海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船只在港内装货的过程中因装卸工人操作不小心,将货品掉入水中,后被其他人打捞起来,就不归于海难救助的性质。又如,货品在港内库房堆存等候装船期间发作火灾,被装卸工人救出。由于事端不是发作在海上,也不归于海难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