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1:19《不动产挂号法令》第5条规则:“下列不动产权力,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挂号:(1)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子等修建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犁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五)建造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典当权;(十)法律规则需求挂号的其他不动产权力。”
《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则:“依法归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挂号。”《物权法》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产业归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行相关法律规则,矿产、水流、海域归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归于国家所有。
别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上的典当权;修建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的典当权;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上建立的典当权;因城镇、村企业的厂房等修建物被典当时而在该修建物占用范围内的修建用地使用权上建立的典当权;建造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揽经营权上建立的地役权等。
上述这些权力都是能够进行不动产挂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