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2:56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处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造部令第78号发布,依据2009年10月19日《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处理,依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所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全国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总称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处理工作。
第四条 建造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则,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存案机关)存案。
第五条 建造单位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
(二)工程竣工检验陈述。竣工检验陈述应当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定见,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别离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检验人员签署的竣工检验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材料以及存案机关以为需求供给的有关材料;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允许运用文件;
(四)法令规则应当由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布场所和其他特别建造工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则有必要供给的其他文件。
住所工程还应当提交《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
第六条 存案机关收到建造单位报送的竣工检验存案文件,验证文件完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造单位保存,一份留存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之日起5日内,向存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陈述。
第八条 存案机关发现建造单位在竣工检验进程中有违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检验存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
第九条 建造单位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存案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造单位将存案机关决议重新组织竣工检验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前,私行运用的,存案机关责令停止运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造单位选用虚伪证明文件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工程竣工检验无效,存案机关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二条 存案机关决议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并责令停止运用的工程,建造单位在存案之前已投入运用或许建造单位私行持续运用形成运用人丢失的,由建造单位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三条 竣工检验存案文件完全,存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处理存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子建筑工程和农人自建低层住所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子建筑工程竣工检验存案,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所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4月4日建造部令第78号发布,依据2009年10月19日《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处理暂行办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处理,依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所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全国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总称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处理工作。
第四条 建造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则,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存案机关)存案。
第五条 建造单位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
(二)工程竣工检验陈述。竣工检验陈述应当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定见,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别离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检验人员签署的竣工检验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材料以及存案机关以为需求供给的有关材料;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允许运用文件;
(四)法令规则应当由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布场所和其他特别建造工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则有必要供给的其他文件。
住所工程还应当提交《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
第六条 存案机关收到建造单位报送的竣工检验存案文件,验证文件完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造单位保存,一份留存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之日起5日内,向存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陈述。
第八条 存案机关发现建造单位在竣工检验进程中有违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检验存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
第九条 建造单位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存案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造单位将存案机关决议重新组织竣工检验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前,私行运用的,存案机关责令停止运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造单位选用虚伪证明文件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的,工程竣工检验无效,存案机关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二条 存案机关决议重新组织竣工检验并责令停止运用的工程,建造单位在存案之前已投入运用或许建造单位私行持续运用形成运用人丢失的,由建造单位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三条 竣工检验存案文件完全,存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处理存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子建筑工程和农人自建低层住所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子建筑工程竣工检验存案,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所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