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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6:24

冀价经费〔2012〕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价格评价和稳妥公估组织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稳妥法》和《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运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则,现将我省交通事端丢失鉴证、交通事端车辆稳妥理赔丢失评价收费一致规范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挂号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价、稳妥公估组织,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组织,供给交通事端车辆及相关物品丢失评价、鉴证服务,收费依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二、交通事端丢失评价鉴证按丢失评价、鉴证额采纳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收费规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触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端评价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三、交通事端丢失评价,鉴证收费规范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丢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断定等费用,评价、鉴证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
交通事端车辆需经专业组织拆解方可评价鉴证的,评价鉴证组织应事前奉告托付人需拆解的部位及费用,并经托付人赞同,拆解费用由托付人担负。
四、交通事端丢失评价、鉴证组织供给服务应与托付方签定托付协议书,清晰托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规范、收费方法、收费金额和付款时刻等。
五、交通事端丢失评价、鉴证组织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址的夺目方位公示收费规范,并自动承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查看。
六、交通事端丢失评价鉴证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相关法规施行处分:
1、未按规则处理《收费许可证》及公示服务项目、收费规范的;
2、自立收费项目或超出收费规范、收费限额收费的;
3、采纳分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展收费规模等方法乱收费的;
4、不依照规则供给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规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履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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