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怎么缴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2:53(1)依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77号)规则,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管付出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归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不征收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则,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付出给土地承揽人员的补偿费怎么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则,对土地承揽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只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能适用国税函发[1997]87号文规则征收营业税的,应该适用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则不征收营业税的。三、对土地承揽人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