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自用电增值税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9:30【网友问题】
县级供电公司购进电力时获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但自用工作用电没有做出售处理而是做电损,不申报出售交纳增值税,这部分电力产品只要进项,没有销项,是否有违税收准则?
【律师回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四)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依据上述规则,工作用电归于企业正常运营所需用电,不归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规模,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归于视同出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