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7:04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确保合同实行、确保债款人利益完成的法令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则。担保具有以下法令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破例。《物权法》、《担保法》现已清晰规则了最高额确保(《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典当(《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典当权、质押权,并且《担保法》规则了从属性的前提下,答应"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弥补性。担保对债款人权力的完成仅具有弥补效果,在主债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人并不实践实行担保职责。只要在主债款不能得到实行时,弥补的职责才需求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因而,担保具有弥补性。
2.担保的方法。《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方法除了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便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交换担保人供给确保、典当或质押等担保方法,而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给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这条规则着重反担保只能由债款人供给,忽视了债款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景象。《担保法司法解说》对此进行了扩张解说,规则反担保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之外的其别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则的五种担保方法均可作为反担保方法。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反担保方法能够是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或许质押,也能够是其别人供给的确保、典当或许质押。因而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法。在债款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场合,确保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法。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职责承当
1.担保无效的景象。担保合同有必要合法刚才有用。依据有关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即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行转让的产业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规则,下列景象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为境外安排向境内债款人供给担保的。(3)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4)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安排、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款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证监发〔2005〕12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告诉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批阅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批阅权限、审议程序的职责追查准则。
应由、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审议通往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阅。须经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今后供给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逾越70%的担保目标供给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方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到会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应由董事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到会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赞同并作出抉择。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对比上述规则履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令职责。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时,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即承当《合同法》规则的缔约过失职责。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规则:(1)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款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款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则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不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款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或许在承当补偿职责的范围内,要求有差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但为了确保债款人的利益,主合同免除后,担保人对债款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仍应承当担保职责。可是,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别的,假如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确保合同实行、确保债款人利益完成的法令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说》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则。担保具有以下法令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破例。《物权法》、《担保法》现已清晰规则了最高额确保(《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典当(《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典当权、质押权,并且《担保法》规则了从属性的前提下,答应"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弥补性。担保对债款人权力的完成仅具有弥补效果,在主债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人并不实践实行担保职责。只要在主债款不能得到实行时,弥补的职责才需求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因而,担保具有弥补性。
2.担保的方法。《担保法》规则的担保方法除了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便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交换担保人供给确保、典当或质押等担保方法,而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给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这条规则着重反担保只能由债款人供给,忽视了债款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景象。《担保法司法解说》对此进行了扩张解说,规则反担保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之外的其别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则的五种担保方法均可作为反担保方法。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反担保方法能够是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或许质押,也能够是其别人供给的确保、典当或许质押。因而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法。在债款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场合,确保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法。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职责承当
1.担保无效的景象。担保合同有必要合法刚才有用。依据有关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即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行转让的产业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规则,下列景象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为境外安排向境内债款人供给担保的。(3)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4)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安排、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款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证监发〔2005〕12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告诉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批阅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批阅权限、审议程序的职责追查准则。
应由、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审议通往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阅。须经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今后供给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逾越70%的担保目标供给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方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到会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应由董事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到会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赞同并作出抉择。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对比上述规则履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令职责。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时,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即承当《合同法》规则的缔约过失职责。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规则:(1)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款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款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则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不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款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或许在承当补偿职责的范围内,要求有差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但为了确保债款人的利益,主合同免除后,担保人对债款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仍应承当担保职责。可是,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别的,假如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