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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5:58

摘 要:维护海洋环境日益遭到人们的注重,为海难救助准则的开展供给了关键和立异的动力,一起也向原有的海难救助准则提出了极大的应战。
关键词:环保认识 海洋环境 海难救助
跟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要挟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重视,世界各国已采纳活跃的办法来维护海洋环境,削减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间的一种首要污染源是船只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构成的海上污染危害。因而,当这类意外事故发作时及时采纳合理办法削减或防止海洋污染危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么对有或许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船只及时进行救助,怎么鼓舞救助人活跃进行救助,怎么清晰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准则所不能彻底处理的。因而,作为一项陈旧的法令准则,海难救助准则中的一些准则、规矩须不断地开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令联系。
从海难救助准则开展的轨道来看,跟着人们环保认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准则的开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色和趋势:
一、自愿准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依据法令的规则或合同的约好。依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准则,假如是依据法令或合同之责任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构成海难救助准则中的海难救助联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供给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只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救活等行政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或许是依据合同的约好,或许是依据法定的责任。可是,跟着海上飞行风险的不断改变,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准则中的自愿准则发作了明显改变,沿岸国为维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呈现或许对海洋环境构成要挟的情况下,采纳活跃的办法以防止或削减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依然严厉适用传统的自愿准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酬劳恳求权,这不利于鼓舞救助人采纳活跃的救助办法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主旨。
二、恳求救助酬劳突破了“无作用,无酬劳”的约束
依照传统习气,救助行为必须有作用,这是救助酬劳恳求权建立的一个条件。假如救助行为没有取得作用,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产业而构成的债的法令联系,即不发作救助酬劳恳求权以及确保该权力完成的隶属权力,如留置权、船只优先权等。这也便是《1910年救助条约》所建立的有名的“无作用,无酬劳”准则,在1980年曾经的“劳氏救助合同规范格局”中一向沿用了这一准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相同引入了这一准则。可是,很明显跟着海上风险的不断改变,“无作用,无酬劳”准则已不习惯海上救助新形式开展的需求,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风险的船只或许船上所载货品时,这一准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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