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诉讼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0:38
成心损伤罪是侵略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违法,能够分为轻伤和重伤之分,,但都以成心损伤罪论处,仅仅处分的轻重不同,当被害人遭到别人的成心损伤行为的时分,能够挑选申述,直接申述对方,让其负刑事责任,下面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成心损伤罪的诉讼状是如何写的吧。。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述书
检刑诉[20071021]号
被告人刘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宾馆保安,住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校区北亭村。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成心伤人罪,经本院同意被广州市公安局拘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成心伤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奉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广州市世界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点,被告人在值班时与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向酒店相关部分投诉,致使刘某被酒店免去,刘某愤慨不过,逐于当晚24时许将刚回到酒店,正在停车场泊车的王某用准备好的菜刀砍伤,并逃离作案现场。王某因抢救及时,未形成生命危险。
以上违法事实,有广州市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以及中山1院的损伤证明书、目睹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成心损伤别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形成了严峻的要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应当以成心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首要依据复印件2份
3、依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述书
检刑诉[20071021]号
被告人刘某,男,18岁,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宾馆保安,住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校区北亭村。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成心伤人罪,经本院同意被广州市公安局拘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成心伤人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2月3日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2007年2月26日已奉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广州市世界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点,被告人在值班时与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向酒店相关部分投诉,致使刘某被酒店免去,刘某愤慨不过,逐于当晚24时许将刚回到酒店,正在停车场泊车的王某用准备好的菜刀砍伤,并逃离作案现场。王某因抢救及时,未形成生命危险。
以上违法事实,有广州市刑警大队的刑事认定书以及中山1院的损伤证明书、目睹证人黄某的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愤成心损伤别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形成了严峻的要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应当以成心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首要依据复印件2份
3、依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