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离婚纠纷浅谈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6:58
一、根本案情王某与师某于2007年相识爱情,并于2008年1月7日在某区民政部分挂号成婚。为了婚后日子的便当,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购买房子一套挂号于自己名下并付出首付款7万多元,一起与师某签定婚前产业协议。协议中清晰约好: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在自愿与师某成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若两边离婚,则该房子依照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一年后,王某因爱情不好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子的切割问题上两边针锋相对,师某建议依照婚前产业协议的约好对该套房子按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而王某却以为因为两边婚前协议约好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因为婚后王某和师某并没有到房管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手续,所以以为该赠与合同尽管已收效,但房子一切权依法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不发作搬运,故建议该房子仍为婚前个人产业。二、争议焦点因为本案是民事纠纷,归于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领域,在不违背民事法律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该婚前产业协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子是否归于王某婚前的个人产业,也即怎么确认婚前产业协议的性质。一种定见以为,该套房子应是王某婚前个人产业,不能彻底依照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由该婚前协议的约好能够得知,对该房子的一切权而言,王某与师某的约好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要,从产业联系的现实状况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子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则,夫妻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其个人产业,不作为夫妻共同产业看待。该房子自身便是王某的个人产业,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好才自愿与师某共享”一切权,又依据《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的界说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合同。”王某将房子的部分一切权无偿给予师某的行为是处置自己产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赠与行为。其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2条清晰约好: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子在自愿与师某成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若两边离婚,则该房子依照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从该约好自身来看,当成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发作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产业协议应当是一个附收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最终,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依据《合同法》第187条之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及《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则,这些法条归于强行性规则,即假如转让不动产依法需求处理挂号手续而没有处理有关手续的,应当确认该物权搬运未发作法律效力。一起,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因为王某竭力建议该房子为他个人一切,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作法律效力。该房子仍归于王某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而另一种观念则以为,该婚前产业协议应当作为夫妻约好产业准则的依据来加以确认。其主要理由有:榜首,要确认该婚前产业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检查该婚前产业协议,而不能只是单从某一个条款来确认整个协议的性质。而从整个协议所表现的合意来看,该婚前产业协议所触及的产业并不只是是房子,还有夫妻两边所得遗产、日常开支、工资收入等等,归纳来看,这归于夫妻两边关于夫妻两边产业归属的约好。因为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契合《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关于夫妻约好产业制的规则,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确认为夫妻约好产业制的合意。第二,从该协议第2条所表现的法律联系来剖析。从表面上看该法律联系的确契合合同法所规则的赠与合同的要件。但因为夫妻联系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当事人联系,婚姻法规则夫妻约好产业制的意图便是为了保证夫妻这一特别法律联系所对应的特别的产业联系,是尊重夫妻两边意思自治的成果。此外,假如法院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来确认该婚前产业协议的性质归于赠与合同,那么势必会导致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约好产业制的规则不被适用,成为一纸空文。从立法的意图来看,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