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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年终奖如何计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9:26
关于在华作业的外国人来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是怎样进行规则的呢?特别是关于没有居处的人关于年终奖的计税便是我们比较重视的问题,那么现在法律上是怎样来规则这个问题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在华无居处的个人年终奖怎么计税
对无居处个人作业不满全年的年终奖不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核算,而应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字奖金)核算。同理,假如无居处个人1月~3月全月在境内作业,4月~8月全月在境外作业,9月~12月又全月在境内作业,也应相同处理。但假如无居处个人在境内外有兼职,全年12个月每月既有境内作业天数,又有境外作业天数,则其获得的年终奖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核算交税(假如是境外总公司付出的奖金,则需寓居90天或183天以上)。因而,奖金的应交税款与薪酬别离核算,且受获得期影响,方针较杂乱。从征管实践看,交税人遍及反映较难了解把握,操作较繁琐。
别的,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议中,并没有将奖金与薪酬单列开来,而是共同表述为“酬劳”。且我国现行奖金计税方针规则,在核算境内外有兼职的无居处个人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只需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践作业天数(不管长短),就不再按每月实践在华作业天数区分核算应交税额,而是全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规则与税收协议中的相关规则不相共同,税收协议中一般规则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获得的薪水、薪酬和其他相似酬劳,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交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获得的酬劳,能够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交税。即无居处个人在境外作业期间由境外付出的酬劳应仅在境外交税。
经过本文的内容介绍,我们关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是比较重要的一方面。本文也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则给出了比较正确的征收方法,我们能够进行相关的了解。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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