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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9:41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背信用卡处理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信用卡欺诈罪包含以下几种行为
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所谓运用,包含用信用卡购买产品、在银行或许主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承受信用卡进行付出、结算的各种服务。这儿“假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则的假造的信用卡,即运用各种不合法办法制作的信用卡。对假造的信用卡,有的是假造者自己运用进行欺诈活动,也有的是假造者将假造的信用卡出售给别人或许送给别人,由别人运用,进行欺诈活动。无论是自己运用或许是由别人运用,对运用者来说,都归于“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的景象。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许承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归于欺诈行为。
2、运用报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所谓报废的信用卡,是指运用因法定的原因失掉功效的信用卡。依据有关规则,报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越有用运用期限而主动失效。依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品种不同、信用卡的有用运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关于超越有用运用期限而不再持续运用信用卡或仍需要持续运用而处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许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用期限内半途停止运用该卡,此刻该信用卡有用期虽未到,但在处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报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运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得资产的行为。如运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赞同、运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运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同意,持卡人仍可运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供给的消费信贷、即答应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今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则付出必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则答应持卡人在必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好心透支。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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