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却遭儿子欺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3:24
大凤、宏愿、二志姐弟三人的母亲王氏2001年10月病故,仨孩子的父亲老杨于2002年7月3日立下遗言:其与妻子王氏共有的6间主房和2间浮房中归于他的部分,逝世后由闺女大凤承继。此遗言于当日进行了司法公证。
意外:遗产中的“房子”被卖了
大凤在家是长女,姐弟三人各自成家另立门户后,互相来往关系融洽。母亲王氏病故后,2002年8月,父亲老杨经人介绍找了个老伴刘某,并将户口迁到了一同,同居日子,但没有挂号。但是,2007年8月,大凤传闻两个弟弟宏愿和二志以给父亲和现在的老伴刘某办低保为名,让两位白叟在空白纸上签名画押,用诈骗手法将本该由大凤所得的遗产房子变卖和过户。之后,由于这事,大凤和两个弟弟没谈拢,没办法,大凤一纸诉状将这事告上了法院,并且先后经过了一审、重审和二审。
一审:白叟生意房子合法大女儿败诉
一审法院以为:首要,本案所争议的4间房子在老杨活着的时分由老杨亲身做出处理,并不归于遗产。其次,房子生意协议中不光有老杨的签字,还有刘某的签字,在买方(李某、李某某)来讲他们并不知道老杨、刘某没办结婚挂号,所以买方并无差错。第三,大凤称弟弟宏愿和二志用空白纸让父亲签字画押以诈骗手法将房卖掉,但2005年卖房时,各方都没说老杨有什么缺点,所以不存在老杨认识不清被诈骗。第四,老杨2005年签定卖房协议,直至2010年11月份逝世,从未建议过房子生意合同无效,参加的几回行政诉讼,均是以第三人的身份被迫出庭。
综上所述,在老杨与李某、李某某的房子生意合同中,不能确定宏愿、二志存在诈骗行为,亦不契合合同法第52条各项规则,因而对大凤要求供认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因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撑。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驳回大凤的诉讼恳求。
重审:房产证被吊销大女儿建议得支撑
大凤说,她曾以原告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并以父亲老杨、刘某、宏愿、二志、李某、李某某为第三人,以刘某与老杨不是合法夫妻,刘某无权卖房为由,恳求吊销农安县人民政府为李某、李某某处理的房产证,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
大凤不服提出上诉,重审时农安县人民法院以刘某对同居的老杨的房子没有共有权和处分权,不应由其签字为由吊销了2006年3月30日为李某、李某某发放的房产证。
对簿公堂:卖房是否是白叟志愿成焦点
作为被诉方的托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为,这是一同因房子生意发作的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大凤,一审和重审她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定,所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中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当日,当事两边除了二志没来,其他的人包含两边托付的律师、代理人都来了。
大凤上诉的恳求与理由是:1、宏愿、二志、李某、李某某歹意勾结采纳诈骗手法将父亲老杨一切的房子出卖行为,应当确定无效。宏愿、二志以给白叟办低保为名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画押,然后他们用此纸填写了房子生意协议,老杨底子不知道宏愿、二志将其房子卖出;2、农安县产权交易所吊销出卖房子的产权现实,应予以确定为有用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房子生意无效或发回重审。
李某、李某某辩称:榜首、大凤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质疑房子生意合同的效能;第二、从合同上看,宏愿和二志并不是房子的出卖人,所以大凤说宏愿和二志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以诈骗手法将房子变卖和过户并不现实。别的,李某、李某某以从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收到判定书为由,然后以为一审的行政判定书不收效。所以大凤恳求供认房子生意合同无效没有现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宏愿审辩称:榜首、白叟所立遗言是说逝世之后将部分房产归大凤一切,白叟生前有权处理自己的产业;第二、2006年白叟将房子转让出售是自己实在意向所为,不存在诈骗行为;第三、2009年11月重审时,其间6个当事人都没收到传票,也没收到判定书,不供认吊销房产证判定的效能。
二志虽未出庭,没供给依据,但在辩论期内提交的一份辩状中说到:一、母亲逝世后房子无人居住,故此父亲将4间房子出售,李某、李某某看到父亲贴出的广告后,应广告要约购买房子,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无诈骗;二、房子生意合同建立后,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查清现实真相,核准后挂号产权,产权合法有用;三、公证遗言应是遗言人身后才发作法律效能,人活着的时分依据自己片面志愿能够否定遗言,重新处理自己的合法产业。
二审:大女儿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法院另查明,2005年12月5日,老杨与李某签定“生意房子协议”一份,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子的东两间出卖给李某;2006年3月9日,老杨与李某某签定“生意房子协议书”,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子的西两间出卖给李某某。这以后,老杨作为涉诉房子出让方别离与李某、李某某共同到房子挂号机关处理了涉诉房子过户手续,并向房子挂号机关递送两份“农安县私有房产一切权挂号恳求书”,挂号恳求书中别离有老杨、刘某与李某、李某某签名。大凤对上述挂号恳求书中老杨签名的实在性表明认可。
二审法院以为:大凤建议老杨、刘某别离与李某、李某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是在老杨与刘某受诈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大凤对此并未举出如其上诉状中所述系由老杨与刘某先在生意协议上签字,后由宏愿等人填写房子生意协议其他内容的直接依据,且在处理涉诉房子过户手续时填写的“私有房产一切权挂号恳求书”时,老杨与刘某再次签字供认转让的现实。依据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变化结果与原因相区别准则,大凤以人民法院行政判定已吊销李某、李某某有牵涉诉房子产权证为由要求供认涉诉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的建议亦不建立,法院不予支撑。至于涉诉房子生意协议有用所导致的实行问题,即涉诉房子协议能否实行及怎么实行的问题应由各方另行处理。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根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凤尽管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外:遗产中的“房子”被卖了
大凤在家是长女,姐弟三人各自成家另立门户后,互相来往关系融洽。母亲王氏病故后,2002年8月,父亲老杨经人介绍找了个老伴刘某,并将户口迁到了一同,同居日子,但没有挂号。但是,2007年8月,大凤传闻两个弟弟宏愿和二志以给父亲和现在的老伴刘某办低保为名,让两位白叟在空白纸上签名画押,用诈骗手法将本该由大凤所得的遗产房子变卖和过户。之后,由于这事,大凤和两个弟弟没谈拢,没办法,大凤一纸诉状将这事告上了法院,并且先后经过了一审、重审和二审。
一审:白叟生意房子合法大女儿败诉
一审法院以为:首要,本案所争议的4间房子在老杨活着的时分由老杨亲身做出处理,并不归于遗产。其次,房子生意协议中不光有老杨的签字,还有刘某的签字,在买方(李某、李某某)来讲他们并不知道老杨、刘某没办结婚挂号,所以买方并无差错。第三,大凤称弟弟宏愿和二志用空白纸让父亲签字画押以诈骗手法将房卖掉,但2005年卖房时,各方都没说老杨有什么缺点,所以不存在老杨认识不清被诈骗。第四,老杨2005年签定卖房协议,直至2010年11月份逝世,从未建议过房子生意合同无效,参加的几回行政诉讼,均是以第三人的身份被迫出庭。
综上所述,在老杨与李某、李某某的房子生意合同中,不能确定宏愿、二志存在诈骗行为,亦不契合合同法第52条各项规则,因而对大凤要求供认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因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撑。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驳回大凤的诉讼恳求。
重审:房产证被吊销大女儿建议得支撑
大凤说,她曾以原告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并以父亲老杨、刘某、宏愿、二志、李某、李某某为第三人,以刘某与老杨不是合法夫妻,刘某无权卖房为由,恳求吊销农安县人民政府为李某、李某某处理的房产证,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
大凤不服提出上诉,重审时农安县人民法院以刘某对同居的老杨的房子没有共有权和处分权,不应由其签字为由吊销了2006年3月30日为李某、李某某发放的房产证。
对簿公堂:卖房是否是白叟志愿成焦点
作为被诉方的托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为,这是一同因房子生意发作的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大凤,一审和重审她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定,所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中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当日,当事两边除了二志没来,其他的人包含两边托付的律师、代理人都来了。
大凤上诉的恳求与理由是:1、宏愿、二志、李某、李某某歹意勾结采纳诈骗手法将父亲老杨一切的房子出卖行为,应当确定无效。宏愿、二志以给白叟办低保为名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画押,然后他们用此纸填写了房子生意协议,老杨底子不知道宏愿、二志将其房子卖出;2、农安县产权交易所吊销出卖房子的产权现实,应予以确定为有用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房子生意无效或发回重审。
李某、李某某辩称:榜首、大凤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质疑房子生意合同的效能;第二、从合同上看,宏愿和二志并不是房子的出卖人,所以大凤说宏愿和二志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以诈骗手法将房子变卖和过户并不现实。别的,李某、李某某以从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收到判定书为由,然后以为一审的行政判定书不收效。所以大凤恳求供认房子生意合同无效没有现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宏愿审辩称:榜首、白叟所立遗言是说逝世之后将部分房产归大凤一切,白叟生前有权处理自己的产业;第二、2006年白叟将房子转让出售是自己实在意向所为,不存在诈骗行为;第三、2009年11月重审时,其间6个当事人都没收到传票,也没收到判定书,不供认吊销房产证判定的效能。
二志虽未出庭,没供给依据,但在辩论期内提交的一份辩状中说到:一、母亲逝世后房子无人居住,故此父亲将4间房子出售,李某、李某某看到父亲贴出的广告后,应广告要约购买房子,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无诈骗;二、房子生意合同建立后,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查清现实真相,核准后挂号产权,产权合法有用;三、公证遗言应是遗言人身后才发作法律效能,人活着的时分依据自己片面志愿能够否定遗言,重新处理自己的合法产业。
二审:大女儿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法院另查明,2005年12月5日,老杨与李某签定“生意房子协议”一份,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子的东两间出卖给李某;2006年3月9日,老杨与李某某签定“生意房子协议书”,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子的西两间出卖给李某某。这以后,老杨作为涉诉房子出让方别离与李某、李某某共同到房子挂号机关处理了涉诉房子过户手续,并向房子挂号机关递送两份“农安县私有房产一切权挂号恳求书”,挂号恳求书中别离有老杨、刘某与李某、李某某签名。大凤对上述挂号恳求书中老杨签名的实在性表明认可。
二审法院以为:大凤建议老杨、刘某别离与李某、李某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是在老杨与刘某受诈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大凤对此并未举出如其上诉状中所述系由老杨与刘某先在生意协议上签字,后由宏愿等人填写房子生意协议其他内容的直接依据,且在处理涉诉房子过户手续时填写的“私有房产一切权挂号恳求书”时,老杨与刘某再次签字供认转让的现实。依据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变化结果与原因相区别准则,大凤以人民法院行政判定已吊销李某、李某某有牵涉诉房子产权证为由要求供认涉诉房子生意合同无效的建议亦不建立,法院不予支撑。至于涉诉房子生意协议有用所导致的实行问题,即涉诉房子协议能否实行及怎么实行的问题应由各方另行处理。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根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凤尽管上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