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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流程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3:16

商业银行是指以盈利为意图的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假如要建立的话,需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担任处理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的建立流程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建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同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
建立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规章;
(二)有契合本法规则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
(三)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司理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组织和处理制度;
(五)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建立请求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银行业竞赛的状况。
建立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协作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乡村协作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本钱应当是实缴本钱。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能够调整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则的限额。
建立商业银行,请求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拟建立的商业银行的称号、所在地、注册本钱、事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建立商业银行的请求经检查契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则的,请求人应当填写正式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章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档处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三)法定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本钱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运营政策和方案;
(七)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文件、材料。
经同意建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运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
本法施行前建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组织不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能够持续沿袭原有的规则,适用前款规则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发生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财物质量、财物负债份额、国有财物保值增值等状况以及高档处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和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建立分支组织。建立分支组织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组织,不按行政区划建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分支组织,应当按照规则拨付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组织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总行本钱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建立商业银行分支组织,请求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拟建立的分支组织的称号、营运资金额、事务范围、总行及分支组织所在地等;
(二)请求人最近二年的财政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档处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四)运营政策和方案;
(五)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文件、材料。
经同意建立的商业银行分支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运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组织实施全行一致核算,一致调度资金,分级处理的财政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组织不具有法人资历,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事务,其民事职责由总行承当。
经同意建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布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组织自获得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撤消其运营许可证,并予以布告。
商业银行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改变称号;
(二)改变注册本钱;
(三)改变总行或许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事务范围;
(五)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许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正规章;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改变事项。
替换董事长(行长)、总司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其任职条件。
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
商业银行的分立、兼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同意。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运用运营许可证。制止假造、变造、转让、租借、出借运营许可证。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档处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罪或许损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运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许厂长、司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款到期未清偿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前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建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同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大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事务,任何单位不得在称号中运用“银行”字样。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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