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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20:22
托付署理权停止的原因剖析
(1)署理期间届满或许署理业务完结
署理合同或授权托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署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署理权即丢失,署理联系便告停止。假如署理合同或授权托付书中没有写明署理期限,则不管托付人仍是署理人均有权提出停止署理联系的要求。但提出时刻与停止时刻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对方有所准备。别的,在许多情况下,托付署理是托付人因某一详细的、特定的事项而建立的,署理人一旦完结了这一事项,其使命也就完结,署理权即消除,署理联系即告停止。
(2)被署理人撤销托付或许署理人辞去托付。
托付署理是以信赖为根底的,假如托付人在署理过程中根据某种原因对署理人丢失了信赖,托付人能够告诉署理人撤销托付。例如,署理人不能勤勉尽责,走漏被署理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完结托付人交给的特定使命,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托付人的利益,等等。撤销托付是单独法律行为,无须征得署理人的赞同即可发作效能。但假如署理合同中规则了署理期限,托付人要求提早解除合同,撤销托付,则署理人能够提出抗辩,要求托付人补偿相应的丢失。当然假如抗辩理由不能建立,则补偿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
相同的,托付署理的建立既需求托付人对署理人的信赖,也需求署理人对托付人的信赖。假如在署理过程中,署理人失去了对托付人的信赖,也能够告诉托付人辞去托付,不再担任其署理人。例如,托付人无故少付或拖延付出酬劳或佣钱,不能应署理人的要求供给必需的资料或资料,不能及时按署理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供给货品或付出货款,拒肯定署理人垫支的资产给予合理的补偿,等等。辞去托付也归于单独法律行为,不需征得托付人的赞同。
(3)署理人逝世。
署理联系以信赖为根底,信赖联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联系,所以署理人的署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署理人的人身是不行别离的,既不能承继,也不能转让。因而,作为署理人的自然人一旦逝世,署理权随即停止,署理联系也就相应地停止。
需求特别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在规则托付署理停止的原因时,对法人的规则是相同的,即不论是托付人仍是署理人,当其作为法人停止时,都将引起托付联系的停止,而对自然人的规则却是不同的,即只规则了当署理人逝世时,署理联系停止,而没有一概规则当托付人逝世时,署理联系停止。
这是考虑到实践中的详细情况,假如规则托付人逝世即引起托付联系的停止,会导致一系列的不稳定要素,不利于维护买卖次序和民事联系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维护署理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托付人逝世往往不能成为署理联系停止的原因。
(4)署理人丢失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联系的资历。署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相同要求行为人即署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假如署理人丢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丢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历,当然不能从事署理活动,署理联系也就随之停止,署理权丢失。
(5)作为被署理人或许署理人的法人停止。
法人停止,同自然人逝世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除,自作为托付人或许署理人的资历也随之消除。因而,当托付联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历的丢失就意味着署理联系的停止,署理权也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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