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4:24
一、案情介绍 2000年8月,某村乡民委员会为处理该村近百户乡民提出的因听不到播送,出产、日子不方便的实际困难,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米处装置一25瓦播送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转播中心新闻,正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转播区级新闻,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区级新闻和镇级播送节目,并依据不同出产时节和工作需要,暂时组织村级播送与告诉。2002年3月开端,原告以播送喇叭声严峻搅扰日子、学习为由,两次找到被告,要求予以处理,未果。2002年7月,原告自行托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成果为:测点1昼间73.5DB,测点2昼间73.6DB,超出国家规则规范。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止损害,撤除播送喇叭并要求补偿因播送噪声对其形成的医疗费、精神丢失费等丢失。 二、焦点问题 法院关于村庄播送发作的噪音是否应列入环境噪声污染的规模、村庄播送所发作的音量是否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持有不同定见。最终的处理定见以为,村庄播送是宣扬党的路线、方针、方针的重要舆论东西,办妥村庄播送工作关于广阔村庄大众贯彻履行党的路线、方针、方针具有重要作用。村庄播送发作的音量是否为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所规范,尚无清晰的规则。因而,对原告以被告播送音量超出规则规范,属环境噪声污染为由,要求被告撤除播送喇叭的恳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撑。一起以为因原告不能证实其所患神经衰弱与播送音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补偿恳求。 三、剖析定见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供给了医院的确诊证明书、歇息证明、医疗费单据以及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成果等依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简略,争议的核心问题首要在于村庄播送究竟应否列为噪音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做了立法解说,便是指在工业出产、修建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日子中所发作的搅扰周围日子环境的声响。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色:榜首,环境噪声是由工业出产、修建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日子中所发作的振荡形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第二,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规模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第三,环境噪声具有损害性及其损害的不易评价性。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3款的规则,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发作的环境噪声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并搅扰别人正常日子、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一起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用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作出规则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该规范适用于城市区域,村庄日子区域参照其间的1类规范履行,1类规范规则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笔者以为,本案村庄播送能够列入社会日子噪声污染的规模。理由是该播送的音量超越了噪声排放规范(有区环境保护部分的环境监测数据佐证),契合环境噪声的特性。确定一种声响究竟是不是噪声,关键在于该声响是否被控制在正常的音量规模之内,看它是否损害了人们的正常出产、日子,而不是看它的播映内容是什么。超出规则规范规模的声响排放就要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范。能够举一简略的比如,一首乐曲被控制在正常的音量规模内,它是让人陶冶情操、赏心悦目的,一旦它被不加约束的播映它便是噪声污染,就会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相同,由于村庄播送是一种方针宣扬东西,即便超越排放规范也不构成噪声污染的观念是站不住脚的。村庄播送的正常运用无疑有助于方针宣扬,可是假如对它的音量能够不加约束相同会对周围大众的正常出产、日子带来损害。所以针对本案,被告在原告家房前40米处安放播送喇叭,播送的音量超出国家规则的规范(测点1昼间为73.5分贝,测点2为73.6分贝),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出产、日子,能够确定被告播映的播送归于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