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3:00依据招标招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招标人和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首要应当依法期限责令改正。招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招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招标人宣布招标布告或招标约请书是一种要约约请,招标人进行招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承认中标人的行为则是许诺。依照合同法的理论,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承认,中标通知书抵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现已建立。可是,招标项目往往规划比较大,为了履约的便利以及合同实行过程中胶葛处理的便利,招标人一般都要与中标人签定一份书面的合同,这份合同仅仅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存在的合同联系的一种承认,并不是一份新合同。因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在中标人承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合同或许招标人与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底子违背招标活动应当遵从的公平、揭露、公平的准则的,将使整个招标活动失掉含义,对其他招标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因而,当招标人与中标人违背法律规则时,应中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法律规则作出相应行为,即招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合同的,应中止违法行为
招标人走漏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或许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有必要遵从的行为准则。依据本法第22条规则,现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等归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别人泄漏。招标人假如违背本法规则施行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走漏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许设有标底。
建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现在修建商场发育情况和国情采纳的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招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漏标底。标底有必定的起浮规模,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招标报价的基准,过火高于或许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回绝。所以招标人为了尽或许地争夺中标,往往会想方设法地探问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