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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也可以办理登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7:23
【反担保】诉讼产业保全的房子反担保典当能否处理挂号
《担保法》第4条和《物权法》第171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的,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他法令的规则。据此可知: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后,债款人依据该第三人的要求向其供给的实行自己债款的担保;②反担保与担保本质上是共同的,反担保也是担保;③有被第三人担保的债款存在是反担保依法存在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先有主债款然后才树立典当权,典当权在树立上就有从属性。但现代的典当准则并不要求典当权在树立上须有从属性,当事人完全能够为未来的债款先树立典当权。虽然典当权的树立不以债款为条件,典当权不用自始就与主债款同时存在,但在典当权完成之时,有必要有主债款存在,在不存在任何债款时,典当权也就不能存在①。
《物权法》第176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的,由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质言之,反担保是保证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责任后向债款人行使的追偿权完成。由此可知,法令之所以规则反担保,旨在维护为债款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反担保担保的追偿权是一种将来的债款,该债款不是供给担保的第三人与债款人经过合同约好,而是根据法令规则,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了担保责任后,替代原债款人享有的对债款人的债款(即追偿权)。假如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没有承当担保责任,则追偿权不树立,反担保随之不树立。请求没有被担保的债款存在的房子反担保典当挂号,不符合法令规则,挂号组织不予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则,诉讼当事人、好坏联系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产业保全,人民法院能够采纳保全办法,但要求请求人供给担保,不供给的,驳回请求。本案中,乙代甲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担保是诉讼中的担保,该担保是不是为债款供给?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约好或许按照法令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款人。本案中,乙代甲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担保,不是为甲根据与人民法院或被请求人存在的合同债款所为,而是按法院的要求所为,故担保的不是因合同树立的债款。可是,乙代甲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担保也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所为,故该担保担保的是不是按照法令规则发生的债款呢?
按《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则,请求人要为请求产业保全供给担保,但该担保是为人民法院施行的保全行为作担保,仍是为请求人的保全请求行为作担保?法令没有明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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